索引号: | 12341202MBOX482583/201711-57560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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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综合政务,公民,其他,其他,TXT | 发文日期: | 2017-07-26 |
发布机构: | 颍州区重点工程局 | 生成日期: | 2017-07-26 |
生效时间: | 2017-07-26 | 废止时间: | |
名称: |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文号: | 关键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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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工字〔2017〕55号 签发人:叶胜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股室:
为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明确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职责,经研究,现将局《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颍州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2017年7月26日
颍州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建设工程的管理,根据国家和省建设工程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是指本局承担管理任务的新建工程项目、扩建项目、迁建项目和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等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本局是所承担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责任主体。局负责同志按照分工承担相应职责,各部门按照部门职能承担部门职责。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管理实行局长(副局长)牵头负责、部门人员具体负责制。具体项目的牵头负责人、具体负责人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牵头负责人、具体负责人以下称项目负责人)
第五条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与本局签订项目监理合同,受本局委托,对建设工程工期、质量、投资、安全四方面进行控制,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及环境保护等现场监理。
第二章 工程开工管理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指导建设项目开工准备。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在建设项目开工准备阶段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1、检查规划、用地、施工合同、图纸会审等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完成的各类证照的办理情况。
2、主持召开技术交底会议。
3、检查督促施工企业建立健全项目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环境保护体系。
4、参与协调施工环境。
第三章 工程投资管理
第八条 建设工程投资依据工程造价预算控制,按照建设计划组织施工,禁止计划外工程。
第九条 建设工程进度按月验收结算。项目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月度验收,审核工作量。
验收程序:
(一)监理对照当月计划顺序,逐项汇报当月的工程量、工作量完成情况及工程的形象进度;对于上月存在问题的整改及安排工作完成情况逐条汇报,对于没有整改的问题,根据情况对施工单位进行1000—10000元处罚。
(二)进行实体检查验收和相关资料整理情况检查。检查内容:
1、有计划,有合同;
2、有完整、同步的工程技术资料,签字盖章齐全;
3、有符合工程实际的管理资料;
4、当月的完成量必须有详细的清单;
5、有监理单位的质量确认资料;
6、当月的工程变更签证办理完成;
7、工程主管部门责令整改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三)对现场检查情况及验收结果予以通报,同时将存在的问题以书面形式下发监理,由监理督促落实。
第十条 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实行报审制度。
(一)设计变更必须严格遵守“先批准,后变更;先变更,后施工”的原则,任何个人无权自作主张对设计进行变更。
(二)设计变更由变更提议单位(设计或施工单位)提出变更理由及方案,经项目负责人审核后,报经本局按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施工签证一般要“一事一单、一项一签、随做随签”,严禁补签。
(一)工程签证格式及内容:
1、工程名称;
2、签证日期;
3、连续编号;
4、签证事由、计算公式及预估造价;
5、签证涉及增减工程量的计算(列表或列表达式);
6、备注;
7、施工说明或施工简图、影像资料(照片);
8、施工单位经办人、项目经理签字加公章;
9、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及总监签证意见加公章;
10、项目具体负责人初审后报牵头负责人签字加公章。(必要时需汇通城投公司、业主单位、设计单位、审计部门等共同审核)
(二)可以办理的施工签证:
1、在非正常施工条件下采取的特殊技术措施费;
2、定额直接费中未包括,按规定允许计算的相关费用;
3、设计变更、科技进步材料换代造成的工程量变化;
4、工程中途停建、缓建造成损失费用(按照合同约定);
5、不可预见的地下障碍物的拆除处理费用;
6、其它不包含在预算费用内的需要签证内容。
(三)不予办理的施工签证:
1、属于其它直接费中施工因素增加费用范围的内容;
2、合同或协议中规定包干支付的有关事项;
3、发生施工质量事故造成的工程返修、加固、拆除工作;
4、施工组织不当造成的停工、窝工和降效损失;
5、违规操作造成的停水、停电和安全事故损失;
6、工作失职造成的损失;
7、虚报工程内容增加的费用;
8、施工单位为创品牌工程、业绩工程增加的费用;
9、施工单位为增加利润提出的要求;
10、因施工单位责任增加的其它费用项目;
11、需要从其他单位扣除的签证;
12、与施工单位承建工程无关的签证;
13、原设计已包含的内容;
14、其他不应办理的签证。
(四)签证办理的时效:施工单位在完成相应施工内容后10日内报审签证,监理公司3日内审核完成,项目负责人5日内审核完毕。签证自发生之日起60日内有效,否则视为放弃。超过办理时效的签证,对相关责任人处罚500-2000元,并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工程结算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办理。工程款的申请、报批按照颍州区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工程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局属各部门应与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往来的重要信息必须以书面形式及时交换,保证信息沟通畅通。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质量管理方面需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设计单位参加单位工程及重要分部竣工验收,并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2、检查督促工程监理单位依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代表本局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检查督促监理单位严格实施材料进场见证检验制度。
3、检查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技术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4、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强化工程质量自控,严格工序管理,认真落实自检、互检、群检和工程质量评定等质量检验制度。
5、检查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相关人员的出勤、履职情况,对存在问题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6、检查督促监理单位严格落实监理例会制度,出席监理例会,参与研究解决工程建设方面的问题。
第五章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应遵守国家和安徽省有关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持良好的作业环境、卫生环境和工作环境。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方面需履行以下职责:
1、检查施工合同中,是否明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总费用、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
2、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台账,做到专款专用。
3、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检查督促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进行监理。实行按月检查验收,填报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表。
5、负责对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现场检查、监督;负责审核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所发生费用。
6、按照制度要求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可要求监理单位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或提出其他处理意见。
7、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环境保护相关措施。
8、参与安全事故营救,配合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调查。
第六章 工程技术资料管理
第十七条 局综合股、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工程技术档案检查、存档工作。
第十八条 工程技术档案是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与工程建设进度同步形成的,从项目立项开始到工程竣工验收移交为止,各阶段所产生的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各种文件、资料、设计图纸、图表、试验报告与实验资料、工程照片、录像等;包括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在工程技术资料管理方面需履行以下职责:
1、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对工程技术资料整理的审核、归档。
2、检查督促监理单位对工程技术资料审核工作,保证技术文件详实、完整、规范。
3、在分部工程验收、工程月度验收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检查验收工程技术资料;工程技术资料不符合相关标准件及规范的,不得进行工程验收。
4、项目竣工时,负责建设项目工程技术资料的收集、审核和移交工作。
第七章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
第二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项目负责人对申请验收条件进行检查,符合验收条件的方可申请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申请竣工验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自检,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自检合格后,提出工程竣工申请。工程竣工申请应经施工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监理单位完成对工程的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做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项目总监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做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7、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第二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负责人督促施工单位30日内将竣工资料移交局综合股存档。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的建设项目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质量奖项的,分别奖励项目负责人各10000元、8000元、6000元。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的建设项目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奖项的,分别奖励项目负责人各5000元、4000元、3000元。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的建设项目未能通过竣工验收的,处罚项目负责人各2000元。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的建设项目未能如期完工的,每滞后1个月,处罚项目负责人各500元,特殊情况的免于处罚。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的建设项目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纪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