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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12341202MBOX482583/201711-32881 信息分类: 决策制度
内容分类: 综合政务,公民,其他,其他,TXT 发文日期: 2017-11-15
发布机构: 颍州区重点工程局 生成日期: 2017-11-15
生效时间: 2017-11-15 废止时间:
称: 颍州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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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州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发布日期:2017-11-15      来源:颍州区重点工程局    保护视力色:       

 

颍州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局重大事项决策制度,规范领导干部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防止决策失误,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要民主决策,按程序决策。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局领导班子要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正确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  局领导班子要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凡属我局“三重一大”事项,都要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的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第五条  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滥用。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

第六条  重大决策

(一)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二)本局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和年度计划;

(三)本局体制和机制等重要改革方案;

(四)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法制文化建设和效能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稳定、表彰奖惩等重要问题;

(五)财务年度预决算及资产产权重大变更等资本运作方案;

(六)重大技术改造方案以及重要技术和设备引进方案;

(七)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以及对机构、人员的调整方案;

(八)工资制度、福利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调整及实施;

(九)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十)资产处置、废旧物资处理;

(十一)重大责任事故、突发性事件的处理及涉及单位和职工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二)向上级报告、请示的重大事项;

(十三)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重要干部任免奖惩

(一)对本单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任免;

(二)区、市级以上荣誉人选推荐;

(三)对全体职工的重要奖惩;

(四)其他干部管理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  重大项目安排

(一)本局内部建设、装修重大项目;

(二)重要物资设备购置等重大招投标管理项目;

(三)车辆、大宗办公设施及其他重大设备的购置;

(四)较大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以及其他重大项目的安排;

(五)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项目安排。

第九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

(一)2000元及以上的大宗物资采购;

(二)资产的出租、处置方案;

(三)2000元以上资金使用,以及重大捐赠、赞助;

(四)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四章  决策原则和方式

第十条  决策原则

(一)依法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党的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遵循各项制度规定。

(二)依权决策原则。领导班子对我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按照职责和权限进行。

(三)民主决策原则。讨论“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统一认识,确保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第十一条  参与决策的范围及决策方式。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根据具体内容、具体情况选择讨论决定的方式。主要方式有:职工代表会议、党支部会议、党员大会、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党组会议等。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可扩大到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记录在案。


第五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会议召开前送达参加人员,并保证其有充足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要通过多种方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后,必要时应向区纪委纪检组报告。

第十四条  重大决策的运作程序

(一)有关职能股室根据领导指示和工作需要,提出需要研究决定的事项;

(二)局主要负责人确定需要讨论决策的议题;

(三)分管领导召集职能股室进行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公示制度,扩大职工参与度,并提出可行性论证意见;

(四)根据所要决策事项的内容,召开相关会议讨论表决;

(五)对所决定的事项,要按照规定实行政务公开,接受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

第十五条  重要干部任免的决策程序

(一)由局主要负责人提出干部任免有关事项;

(二)分管党务工作的局长对拟提任对象按有关规定进行考察,并形成考核意见;

(三)将拟任免的干部名单提交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没有经过考察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多数人不同意的,应暂缓决定任免;

(四)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的拟提任干部名单位向全体干部职工公示。

第十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的决策程序

(一)由职能股室、分管领导或局主要负责人提出意见。

(二)分管局长带领有关职能股室组织调研,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论证;

(三)局主要负责人听取调研和可行性论证情况汇报,并提出具体意见;

(四)根据所要决策问题的内容,召开相应形式的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决策程序

(一)由有关股室或分管局长提出资金的使用意向、额度;

(二)由局主要负责人对资金拟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具体意见;

(三)根据资金使用意向、额度召开相应形式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集体决策

(一)讨论重大问题时,局主要负责人必须到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对讨论的问题,必须有应到会半数以上班子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二)在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会议上,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三)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进行归纳总结,在此基础上发表意见;

(四)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出决策;

(五)“三重一大”事项,严禁未经会议决定擅自操作;

(六)领导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形成会议记录。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能部门及相关人员。


第六章  决策执行

第十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全体班子成员必须不折不扣执行,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负责人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第二十一条  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议过程中,如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修正完善,如无法执行原决定时,有关成员可以提出意见,并通过进一步调查论证,进行复议。经过再次决策后,执行新的决策。

第二十二条“三重一大”决议应当公开,要按照党务公开、政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各种方式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凡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权,由相关会议集体决策。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到的日常管理权授予局长。

第二十四条  本局经费收支的审核权授予局长,批准权授予分管副局长。

第二十五条 局长因公出差或休假期间,可将行政职能授权予副局长,并在本局内部予以公布。副局长因公出差或休假期间,其行政职能自动由局长接管。

第二十六条  上级授权主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重新调整其对下一级的授权标准。

第二十七条  各股室负责人在局长对其授权范围内,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本股室的分级授权标准。

第二十八条 被授权人禁止越权操作。对违反制度和规定者,将追究责任。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领导班子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情况,班子成员还要将“三重一大”事项作为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条 “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列入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倡廉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考核。

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向局领导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充分发挥同级监督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班子成员要相互提醒,经常沟通,做到既相互支持,又相互监督;二是把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自查内容之一;三是领导班子成员相互之间对违反“三重一大”制度的行为,有责任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向局主要负责人或上级报告。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化整为零使用大额度资金的,拒不执行班子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给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局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  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责任人和其他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