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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67092399-3/201712-29409 信息分类: 规章
内容分类: 综合政务,公民,其他,其他,TXT 发文日期: 2017-11-26
发布机构: 颍州区扶贫办 生成日期: 2017-11-26
生效时间: 2017-11-26 废止时间:
称: 中共颍州区委办公室 248365365体育在线投注办公室 关于印发《颍州区全面落实脱贫攻坚 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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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颍州区委办公室 248365365体育在线投注办公室 关于印发《颍州区全面落实脱贫攻坚 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1-26      来源:颍州区扶贫办    保护视力色: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各涉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颍州区全面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阜阳市颍州区委办公室

阜阳市248365365体育在线投注办公室

2017年11月26日

颍州区全面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制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制,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同志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办法》《安徽省全面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中共阜阳市委、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阜阳市颍州区全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方案》及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乡镇(街道)、区直各有关单位脱贫攻坚责任的落实。

第三条 脱贫攻坚按照一把手主抓、党政同责、分级负责、各方协同、工作到村、帮扶到户、责任到人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构建责任清晰、各负其责、合力攻坚的责任体系,形成区乡村三级一起抓扶贫的治理格局,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区级责任


第四条 区级党委和政府对本辖区脱贫攻坚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区党政正职每年深入贫困地区调研脱贫攻坚不少于10次,每年走访贫困户不少于200户。

第五条 区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向市委、市政府签署的脱贫责任书,每年年初制定脱贫攻坚“四项清单”和实施规划,优化配置各类资源要素,组织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加强政策宣传。每年向省、市两级党委和政府报告脱贫攻坚进展情况。

第六条 区级党委和政府负责指导乡、村组织实施贫困村、贫困人口建档立卡和退出工作,对贫困村、贫困人口精准识别、精准施策、精准帮扶、精准脱贫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

第七条 区级党委和政府负责制定乡、村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指导意见并监督实施,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保证贫困对象退出的真实性、有效性。

第八条 区级党委和政府负责指导乡、村加强政策宣传,充分调动贫困群众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把脱贫攻坚政策措施落实到村到户到人。

第九条 区级党委要坚持抓党建促脱贫攻坚,强化贫困村基层党组织建设,选优配强和稳定基层干部队伍。

第十条 区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实加强脱贫攻坚工作力量,建立与精准扶贫工作要求相适应的机构和队伍。

第十一条 区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扶贫投入力度,按照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增量的20%以上,增列专项扶贫资金。清理收回的财政存量资金中可统筹使用部分,50%以上比例用于脱贫攻坚。统筹整合各级部门安排的涉农项目资金用于脱贫攻坚。建立扶贫项目库,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建立健全扶贫资金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对扶贫资金管理监督负首要责任。

第十二条 区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问题导向,组织开展专项巡查,及时解决脱贫攻坚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推动政策落地到户。

第十三条 区级党委和政府要做好涉贫信访工作,对涉贫信访事项,制定处理方案,确定专人负责处理。

第十四条 区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各级脱贫攻坚工作的考核,制定具体考核细则、责任追究细则,落实对未能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乡镇、村、区直承担脱贫攻坚重点工作任务的主管部门和相关人员、区直包保单位和包保干部的责任追究。


第三章 乡级责任


第十五条 乡级党委和政府对本辖区脱贫攻坚工作负总责,乡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包点干部每年要对辖区内和帮扶联系贫困村的贫困户走访全覆盖。

第十六条 乡级党委要加强对驻村工作队和帮扶干部管理,经常听取驻村干部的工作汇报,加强工作指导,帮助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七条 乡级党委和政府应发挥脱贫攻坚一线指挥部的作用,帮助贫困村、贫困户确定和实施扶贫项目,对贫困村和贫困人口的识别、帮扶、退出是否精准负直接责任。加大对驻村工作队的日常管理和政策宣传力度。对工作中出现问题的村、乡直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乡级党委和政府负责指导本辖区内贫困村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协调区级部门推进村内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建设,培育发展特色产业,建好管好用好扶贫车间。


第四章 村级责任


第十九条 村支部委员会是本行政村脱贫攻坚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村脱贫攻坚工作负总责,村级党组织书记是脱贫攻坚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条 村“两委”要制定脱贫攻坚“四项清单”、村级规划和年度计划,因地制宜编制扶贫项目并组织实施,抓好任务落实。
  第二十一条 村“两委”负责准确采集录入、及时更新完善扶贫对象信息资料,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 村“两委”负责完善脱贫攻坚资料档案,全面反映从识别到帮扶、脱贫的全过程。贫困村做到“五有”,即有作战图、四项清单、驻村扶贫工作队、扶贫工作室和完整的资料档案。贫困户做到“四有”,即有扶贫手册、帮扶联系人、具体帮扶措施和脱贫后的脱贫光荣证。
  第二十三条 村“两委”负责全面实施脱贫攻坚公告公示制度,及时公开贫困对象识别和退出、资金安排和项目实施等重要情况,预防涉贫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 驻村扶贫工作队是帮扶工作的责任主体,驻村扶贫工作队长(选派第一书记)是帮扶责任人,要充分发挥帮扶作用,帮助贫困村制定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帮助贫困户找准发展项目,落实帮扶措施。选派帮扶干部原则上要吃住在村,坚持工作日在岗。加强脱贫攻坚政策宣传,发动群众参与脱贫攻坚,激发群众内生动力。参与扶贫项目的立项、管理、监督和检查验收。


第五章 合力攻坚


第二十五条 各级包村帮扶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帮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每季度到定点帮扶贫困村开展走访调研不少于1次,应当全面落实“单位包村、干部包户”定点帮扶制度,紧盯贫困村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细化实化帮扶措施,督促政策落实和工作到位,切实做到扶真贫、真扶贫、真脱贫,不脱贫不脱钩。

第二十六条 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工作职责和分工要求,牵头实施好所承担的脱贫攻坚任务,加强调度协调,细化措施落实,确保所承担的工作在全省处于先进位次。

第二十七条 帮扶干部要根据贫困户的实际情况,帮助制定具体帮扶计划,落实帮扶措施。要定期走访贫困户,帮助解决发展生产、增加收入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和困难,使其尽快脱贫致富。

第二十八条 各民主党派应当充分发挥在人才和智力扶贫上的优势和作用,做好脱贫攻坚民主监督工作。

第二十九条 民营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支持和参与脱贫攻坚。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在中央、省年度脱贫验收考核和日常工作中,存在基础信息不准确、违规使用扶贫资金、识别和退出严重失实、群众满意度不高等问题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给予失职渎职的相关责任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在上级督查暗访、考核评估中发现严重工作失误,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以及对上级反馈问题整改不力的,视情给予相关责任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脱贫攻坚措施落实不到位、推动工作不力、搞“虚假脱贫”“数字脱贫”的,以及对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打折扣、搞变通、敷衍塞责、协调配合不力、相互推诿扯皮的,对相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视情给予相关责任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单位包村、干部包户”工作不落实或流于形式,对不认真履行帮扶工作职责、联系贫困村工作不力的,以及选派驻村干部不精准、应付差事、未与原单位脱钩的,对相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视情给予相关责任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定点帮扶单位帮扶工作年度考核为较差等次或帮扶的贫困村未按期出列,以及选派干部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等次的,取消该单位评先评优资格。

第三十四条 区、乡镇(街道)和贫困村没有按期完成脱贫任务,影响全区整体工作的,一律实行“一票否决”,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问责。

第三十五条 区“十大工程”牵头单位未完成年度脱贫攻坚工作任务,影响省对全区考核等次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并取消该单位评先评优资格。

第三十六条 省对区脱贫攻坚年度成效考核结果为“一般”等次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考核结果为“较差”等次的,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在中央、省扶贫专项巡察、督查、审计及脱贫攻坚成效考核等工作中,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问责的,以及发生重大涉贫信访事件及其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等情形的,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中对相关单位实行“一票否决”,视情给予相关责任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委办公室商区扶贫办承担。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