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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744862770/201711-55193 信息分类: 安全生产
内容分类: 综合政务,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公安、安全生产、司法,公民,其他,其他,TXT 发文日期: 2017-11-28
发布机构: 鼓楼街道办事处 生成日期: 2017-11-28
生效时间: 2017-11-28 废止时间:
称: 鼓楼街道办事处家庭式商铺消防安全“三清查三落实”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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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街道办事处家庭式商铺消防安全“三清查三落实”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17-11-28      来源:鼓楼街道办事处    保护视力色: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守护平安”火灾防控专项行动及公安部夏季消防检查工作部署,有效遏制家庭式商铺亡人火灾事故发生,按照市、区政府统一部署,鼓楼街道办事处决定自今年6月22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为期三个月的家庭式商铺消防安全“三清查三落实”(清查违规住人,清查违规用电,清查违规用火;落实逐户安装独立式感烟探测器,落实逐户普及消防常识,落实逐户签订消防安全承诺书)专项整治行动。为快速行动,抓好落实,鼓楼街道办事处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行动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6月22日至9月20日,采取搬迁与整改并进等有效方式,实行疏堵结合、块抓条保,全面开展家庭式商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有效改善小饭店、小商铺、小作坊等家庭式商铺火灾多发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环境,达到清查违规住人、杜绝人员夜晚室内留宿,清查违规用电、杜绝电气火灾的发生,清查违规用火、杜绝火源出现的目的,坚决遏制“小火亡人”的现象。

二、整治范围

根据《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全面整治经营式小商铺、生产性小作坊内有人员住宿的场所。

人员在家庭式商铺住宿的管理要求见附件4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22日-6月24日)。各社区及有关职能站所迅速行动,及时召开会议,学习贯彻实施方案,并结合社区实际,明确专项整治的重点和要求。

(二)摸清底数阶段(6月24日-7月15。按照此次整治的范围,各社区和辖区派出所成立摸排组,社区主要负责人任组长辖区派出所民警任副组长,负责档案收集、管理。逐户全面开展排查摸底工作,建立“一户一档”,确保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查清本辖区、本系统内家庭式商铺的数量和分布情况。

排查要与各家庭式商铺业主签订《家庭式商铺消防安全承诺书》,签订要求见附件1。

排查组按照要求填报《家庭式商铺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2),并对场所逐户拍照(场所外围正面照片1张、场所内部每层1张)、登记在册,7月7日前报办事处领导小组办公室(辖区派出所),7月8号由派出所统一汇总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综合整改阶段7月11日至8月28日)。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社区及辖区派出所应开展综合整治。依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各职能站所对涉及本行业、本系统的场所要制定场所隐患清单、明确整改责任清单,落实每条街、每个片区的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主要整改内容如下:

1.对检查发现的家庭式商铺违规住人、擅自在商铺内设置夹层住人的,一律劝其搬离;

    2.对违法生产、储存、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拘留;

3.对违规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明火的,一律予以责令立即整改;

4.对违章私拉乱接电气线路、超负荷用电的,一律予以责令立即改正;

5.对存在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道的,一律予以责令立即改正;

6.对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一律予以责令立即改正;

7.对存在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一律予以临时查封;

8.对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查封的场所、部位的,一律予以行政拘留;

9.要落实逐户安装独立式感烟探测器,并定期对独立感烟报警器进行检查和功能测试,及时更换损坏的产品;

10.对设置在建筑物底部的两层商铺,鼓励在二层贴梯井的位置设置封闭楼梯间或楼梯能直通室外,在安装防盗窗的楼上住宅部分设置逃生自救窗口,鼓励设置简易喷水灭火系统。

各排查组汇总检查情况,各社区负责在每周四18时之前填报《家庭式商铺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周统计表》(见附件3),报办事处领导小组办公室(派出所)。

(四)规范验收阶段(9月1日至9月20日)。各社区及辖区职能站所要认真总结本辖区家庭式商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剖析存在的问题,针对家庭式商铺的消防安全状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措施,确保日常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得到贯彻落实。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办事处成立家庭式商铺消防安全“三清查三落实”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由办事处主任任组长,分管政法、安监、卫生、城管执法、计生等单位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各相关站所及社区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各社区及辖区内各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派出所,办公室主任由各辖区派出所所长兼任。办公室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行业指导、情况通报、信息汇总等工作。

   (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社区及辖区派出所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家庭式商铺的整治工作,制定具体的整治方案,实行分片包干,按照定人、定岗、定责、定片的“四定”原则,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对场所首次安装独立式感烟探测器的费用由区财政负担,以后更换费用由商户个人承担。

(三)强化行业管理职责依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各职能部门是整改隐患的主导力量,对所排查的单位按照职能部门的管辖范围进行划分,并确保无遗漏、无死角。各职能部门对涉及本行业、本系统的场所制定场所隐患清单、明确整改责任清单,落实每条街、每个片区的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

   (四)开展督查考核。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将根据专项整治工作进展对各地集中整治工作的安排部署、开展情况和整治效果进行督导检查,每周督查、通报一次。集中整治活动结束后,办事处将组织进行考核验收,对全街道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年底安全生产工作考评,对专项行动工作开展不力、发生亡人火灾的单位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专项行动工作开展突出、成效显著、先进经验被上级推广的单位,将予以通报表扬。

 

 

                                颍州区鼓楼街道办事处

                                  2017年6月28日

附件1

家庭式商铺消防安全承诺书

为确保场所消防安全,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我商铺将认真做好自身消防安全工作,现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不在场所内违规住宿。

三、强化安全管理,杜绝违章用火、用电;保证不乱拉、乱接电线;电气线路穿管敷设,不采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不超负荷用电。

四、不违规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不违规使用明火;不违法储存、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

五、配备灭火器等消防器材,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器材和标志完好有效。每户、每层安装独立式感烟探测器,定期检查,确保功能正常。

六、开展本场所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从业人员法律意识和消防安全意识。

七、保证场所安全出口和室内、外疏散通道畅通,不在疏散通道上堆放物品,不在营业期间锁闭安全出口,不在辅助疏散外窗上设置固定栅栏。

 

场所名称:                主要负责人签名:

 

检查单位:                  检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家庭式商铺基本情况登记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所在区域

 

 街道/乡镇

社区/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经营类别

  小商店   □小网吧   □小歌舞娱乐场所   小餐饮   □小旅馆   □加工作坊 

  小美容、洗浴场所    小诊所    □其它              

建筑结构

□砖木  □钢筋混凝土  □钢结构   □其他              

主要可燃物

 

层    数

 

总面积

 

居住人数

 

室内消火栓

(消防软管卷盘)

□有    □无

灭火器

□有□无

应急照明

□有  □无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独立式感烟探测器)

□有        □无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有           □无

存在的主要隐患:

附件3

家庭式商铺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周统计表

 

序号

被检查单位名称

地址

存在的问题

整改措施

备注

1

 

 

 

 

 

2

 

 

 

 

 

3

 

 

 

 

 

4

 

 

 

 

 

5

 

 

 

 

 

  填表单位:                     填报人:                  单位负责人:                   日期:               

 

 


附件4

 

家庭式商铺关于人员住宿的要求

 

根据《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有关规定,对此次家庭式商铺专项整治中人员住宿的要求如下:

一、在下列场所不应有人员住宿。

1、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

2、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

3、厂房和仓库;

4、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

5、地下建筑。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合用场所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楼板将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难以完全分隔时,不应设置人员住宿:

1、合用场所的建筑高度大于15米;

2、合用场所的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

3、合用场所住宿人数超过20人。

三、除第二条以外的其他合用场所,当执行第二条规定有困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2、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当无法分隔时,合用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3、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独立的辅助疏散设施。

4、层数不超过2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且住宿少于5人的小型合用场所,当执行本标准关于防火分隔措施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宜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人员住宿宜设置在首层,并直通出口。

四、合用场所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打开。

五、合用场所中应配置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并宜配备轻便消防水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