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3015605/201712-48093 | 信息分类: | 本级政府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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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综合政务,公民,其他,其他,TXT | 发文日期: | 2017-12-18 |
发布机构: | 三合镇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17-12-18 |
生效时间: | 2017-12-18 | 废止时间: | |
名称: | 关于印发《三合镇光伏扶贫项目和收益分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文号: | 三政〔2017〕398号 | 关键词: | 光伏扶贫项目和收益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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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合镇光伏扶贫项目和收益
分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村(居)、镇直各单位:
现将《三合镇光伏扶贫项目和收益分配监督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三合镇光伏扶贫项目和收益分配监督管理领导小组
三合镇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8日
三合镇光伏扶贫项目和收益分配监督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光伏扶贫电站管理,规范光伏扶贫电站的收益分配,发挥电站收益,根据国家、省、市区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村(居)要在对扶贫对象精准识别的基础上,对光伏扶贫收益对象进行动态管理,保障受益贫困户长期获得稳定收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镇由区级财政扶贫资金投资建设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集中式户用光伏扶贫电站和在贫困户屋顶安装的户用光伏扶贫电站。
第二章 收益与分配
第四条 在贫困村建设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资产归村集体所有,发电收益提取5%可作为光伏维修基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60%应直接分配给符合条件的扶贫对象,35﹪可作为村集体公益性扶贫资金使用。
第五条 在贫困户屋顶安装的户用光伏扶贫电站的产权归村集体所有,收益归贫困户所有,光伏扶贫户受益权不得转让和继承。
第六条 集中式户用光伏扶贫电站。对不具备安装条件的户用光伏扶贫电站采取“集中建设、虚拟到户”的模式。集中式户用光伏扶贫电站产权归村集体所有,光伏扶贫户享有受益权。受益户按照“贫困户申请—-村(居)初选---乡镇审查---区级审定”的程序和相关文件要求确定到户,光伏扶贫户受益权不得转让和继承。
第七条 非贫困村的户用光伏扶贫电站维修和其他费用由镇级统筹解决,不占用户用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益,确保光伏扶贫户的稳定收入。
第八条 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程序。光伏扶贫电站投入运行后,光伏扶贫电站的发电收益,由阜阳城郊供电公司依据实际发电量按月进行电费核算,及时支付。村级光伏电站和集中户用光伏电站收益结算账户统一确定由供电部门提供收益明细表,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根据实际电站收益明细核算电站收益与分配,村级光伏电站收益直接拨入村级三资账户,户用光伏电站收益通过一卡通直接拨付到贫困户手中。所有光伏收益仅限用于扶贫资金方面使用。
第三章 运维管理
第九条 日常维护。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集中安装的户用光伏扶贫电站的日常维护由村(居)安排专人管理,主要负责光伏监控和电站现场查看,发现异常的发电量数据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通知相关责任单位维修。具体光伏组件的清洁和场地杂草清理等日常维护工作,由各村(居)安排劳动年龄内的公益性岗位或其他相关人员。
第十条 光伏扶贫电站出现质量问题后,各村(居)在第一时间通知施工企业维修。施工企业需在接到报修后的24小时内完成相应的维修工作,否则区扶贫办、乡镇(街道)、各村(居)有权向施工企业索赔因超出约定维修时限所产生的发电收益等损失。
第四章 安全与防护
第十一条 各村(居)书记、主任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和集中安装的户用光伏扶贫扶电站安全防护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 光伏扶贫电站醒目位置和重要位置须悬挂安全警示标识,报修报警电话。
第十三条 在地面建设的村级扶贫电站和集中户用扶贫电站周围必须加装防护围栏,围栏应安全牢固,长久耐用。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村(居)负责对本村光伏电站发电收益进行分配和公示,各村(居)对所有光伏电站发电量和收益统计并张榜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执行扶贫政策,按规定使用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做到专账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一旦发现违规操作或挤占、贪污挪用资金,严肃问责追究。
第十六条 光伏扶贫电站验收后,由区扶贫办将光伏扶贫电站资产无偿移交给各村(居)进行管理,乡镇进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