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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003159498/201402-00005 信息分类: 本级政策解读
内容分类: 其他,其他,其他,其他,其他 发文日期: 2017-11-20
发布机构: 颍州区招商局 生成日期: 2017-11-20
生效时间: 2017-11-20 废止时间:
称: 《颍州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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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州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7-11-20      保护视力色:       
(2009年6月10日颍州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11月26日颍州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0年3月23日颍州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0年12月29日颍州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12年3月20日颍州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四次修订;2013年6月28日颍州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五次修订)
 
    第一条  引资范围
    凡在颍州区投资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条  准入条件 
    落户颍州区省级园区的新建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得少于6000万元;投资强度每亩不低于150万元,年亩均税收不少于10万元。
    第三条  优惠政策
    一、工业项目优惠政策
    (一)扶持政策
    1.项目投资强度达150万元/亩,一次性扶持发展基金3万元/亩;达200万元/亩,一次性扶持发展基金5万元/亩。
    2.符合动工建设条件,交地后3个月内投资项目开工建设,12个月内主厂房完工并投产的,达到投资强度一次性扶持发展基金3万元/亩。
    3.投资项目符合规划要求建设的生产厂房:达到投资强度、投资速度,100%面积为2层(特殊行业规定只能建单层厂房的,檐口高度达到9米以上),一次性扶持发展基金2万元/亩;100%面积为3层,一次性扶持发展基金3万元/亩;100%面积为4层,一次性扶持发展基金4万元/亩;100%面积为5层,一次性扶持发展基金5万元/亩;100%面积为6层以上,一次性扶持发展基金6万元/亩。
    4.项目投产后的第一年,纳税额达到10万元/亩,一次性扶持发展基金2万元/亩;年纳税额达到15万元/亩,一次性扶持发展基金3万元/亩;年纳税额达到20万元/亩,一次性扶持发展基金4万元/亩。
    5.上述4项累计扶持发展基金不低于10万元/亩,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下的项目,一次性扶持发展基金不超过10万元/亩。
    6. 在以上奖励的基础上,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不足2亿元的,每亩再扶持1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亿元不足3亿元的,每亩再扶持2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亿元不足4亿元的,每亩再扶持3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达到4亿元不足5亿元的,每亩再扶持4万元。此项扶持资金待投产纳税之日起,一次性扶持。
    7.对固定资产投资额5亿元以上或年纳税额达到20万元以上/亩的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扶持,不再重复享受上述扶持、奖励政策。
    (二)奖励政策
    1.按照合同约定建设并投产的,从投产年度起,5年内缴纳的税收地方实得部分(不含教育费附加、城建税,下同),前3年按100%奖励给企业;后2年按50%奖励给企业(凡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在以上奖励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2.从投产年度起,5年内年纳税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按缴纳税收地方实得部分(扣除第1条奖励后的纳税额)另给予企业5%、7%、9%、11%、13%的奖励(1、2奖励不得超过地方实得部分)。
    3. 租赁标准厂房生产且年纳税额每平方米150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税收在颍州区),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和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前3年分别给予每平方米5元、6元补助。 
    4.对列入省“861”计划的工业项目,在正式投产后,对项目建设前期费用(项目可行性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节能评估报告、安全评估报告、勘察设计和相关论证等费用)给予一次性奖励。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在1-2亿元(不含2亿元)的,奖励20万元;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在2-5亿元(不含5亿元)的,奖励50万元;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奖励100万元。 
    5.落户颍州区省级园区独立选址的新建工业项目,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建设期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白蚁防治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市、区收费部门核定备案,视为缴纳;上缴省及以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经营性服务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的30%收取。
    二、现代商贸物流优惠政策
    1.凡在颍州区投资名牌商场、大卖场项目(税收在颍州区),从经营年度起,5年内缴纳的税收地方实得部分(不含教育费附加、城建税,下同),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3亿元(不含3亿元)的,前3年按15%奖励给企业,后2年按5%奖励给企业;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5亿元(不含5亿元)的,前3年按20%奖励给企业,后2年按10%奖励给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前3年按25%奖励给企业,后2年按15%奖励给企业。
    2.凡在颍州区投资大型专业市场项目(税收在颍州区),从经营年度起,5年内缴纳的税收地方实得部分,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10亿元(不含10亿元)的,前3年按25%奖励给企业,后2年按15%奖励给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15亿元(不含15亿元)的,前3年按30%奖励给企业,后2年按20%奖励给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5亿元-20亿元(不含20亿元)的,前3年按40%奖励给企业,后2年按30%奖励给企业,固定资产投资20亿元以上的,前3年按50%奖励给企业,后2年按40%奖励给企业。
    3. 凡在颍州区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集运输、储存、配送和信息处理功能为一体的现代物流项目(税收在颍州区),比照工业用地评估价挂牌。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出售的,按其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50%予以奖励,免收市、区范围内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从经营年度起,5年内缴纳的税收地方实得部分,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5亿元(不含5亿元)的,前3年按15%奖励给企业,后2年按10%奖励给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10亿元(不含10亿元)的,前3年按25%奖励给企业,后2年按15%奖励给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15亿元(不含15亿元)的,前3年按30%奖励给企业,后2年按20%奖励给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5亿元-20亿元(不含20亿元)的,前3年按40%奖励给企业,后2年按30%奖励给企业,固定资产投资20亿元以上的,前3年按50%奖励给企业,后2年按40%奖励给企业。
    4. 投资建设营业面积超过8万平方米的城市综合体(不含住宅),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出售的,按其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50%予以奖励;项目建成开业之日起,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按其等额标准的100%奖励企业,后3年按其等额标准的50%奖励企业。 
    5.凡在颍州区投资四星级酒店,获得四星级酒店授牌(税收在颍州区),从经营年度起,5年内缴纳的税收地方实得部分,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5亿元(不含5亿元)的,前3年按30%奖励给企业,后2年按20%奖励给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前3年按40%奖励给企业,后2年按30%奖励给企业。
    6.凡在颍州区投资五星级酒店,获得五星级酒店授牌(税收在颍州区),从经营年度起,5年内缴纳的税收地方实得部分,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5亿元(不含5亿元)的,前3年按30%奖励给企业,后2年按20%奖励给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10亿元(不含10亿元)的,前3年按40%奖励给企业,后2年按30%奖励给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前3年按50%奖励给企业,后2年按40%奖励给企业。
    7.投资10亿元以上的大型城市综合体项目(不含住宅投资金额)、重大商贸流通项目,可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扶持,不再重复享受上述扶持、奖励政策。
    第四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有关项目投资事宜,除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扶持政策外,省内其他城市对此类项目执行的优惠政策,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  返乡创业项目、招商引资企业实现利润再投资合同约定外的新建项目、本区企业新建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条  颍州区设立产业发展专项基金,以上所需扶持、奖励资金从专项基金列支。
    第七条  本优惠政策自批准之日起执行,由颍州区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