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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KB111/201710-25459 信息分类: 监督保障
内容分类: 综合政务,公民,其他,其他,TXT 发文日期: 2017-12-21
发布机构: 颍州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17-12-21
生效时间: 2017-12-21 废止时间:
称: 颍州区农机局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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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州区农机局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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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州区农机局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事项决策行为,提高重大事项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重大事项决策。

第三条  重大事项决策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

第四条  重大事项应当由委主任办公会议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第五条  决策启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直接启动重大决策程序;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重大决策程序;局分管负责同志提出建议,报请局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启动决策程序;机关各科室或局属单位认为需要进行重大决策的,经局分管负责同志审核并请示局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启动决策程序。

第六条  调查研究。决策意向确定后,由局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调研组,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形成调研报告,为决策提供依据。

第七条  拟定方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由具体承办的机关科室或局属单位(以下称承办单位)起草决策建议方案。

第八条  公众参与。根据决策事项的具体情况,可采取书面、新闻媒体公告、门户网站公示、座谈会、听证会、专家论证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征求意见。对法律法规规定和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举办听证会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专家论证。对社会影响面较广、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举行专家论证会,就决策事项进行综合分析、咨询、论证。

第十条  风险评估。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开展评估预测并制定相关预案,采取针对性措施保障重大事项决策的顺利实施。

第十一条  合法性审查。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前,经上级相关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研究。必要时,可以征求局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

第十二条  集体决策。集体决策要坚持民主集中制。讨论重大决策事项时,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决策方案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明确表态,局主要负责同志应当末位表态集中大家意见。半数以上成员不同意时,一般缓议,不做出决定,待沟通达成共识时再议。特殊应急情况下,在局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同意前提下,按照行政首长负责制要求,局主要负责同志说明原因,可做出特别应急决定。

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和其他形式替代集体决策。

第十三条  集体决策法定程序没有完成,不得进入下一道程序。但突发性公共事件等重大事项需立即做出决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听证会报告、专家论证报告作为重大事项决策的重要参考。

第十五条  对涉及面较广、政策性较强的决策措施,应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以检验决策的可行性,取得经验后再推广实施。对具有较强前瞻性的重大措施,一般应先试行,经实践检验并进一步修正后,再正式决策实施。

第十六条  凡是群众反映强烈、反对意见多或存在重大决策风险的,暂缓决策。

第十七条  特别重大的决策事项,应报送上级机关审定。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集体决策会议记录制度。经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应记录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议主持人、正式参会人员、列席人员、会议记录人员、应到会人与实到会人、请假情况、讨论过程及其结果。特别是对不同意见应当准确记录,做到有据可查。

会议记录应当由会议主持人审阅并签字认可。

第十九条  重大事项决策一经作出,应当认真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或停止执行,坚决杜绝选择性落实、象征性执行,严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第二十条  重大事项未经会议研究、集体决策的,不具有执行效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对重大事项作出的决策,除涉密事项外,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向社会公开决策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