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KB111/201709-34747 | 信息分类: | 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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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综合政务,公民,其他,其他,TXT | 发文日期: | 2017-10-27 |
发布机构: | 颍州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17-10-27 |
生效时间: | 2017-10-27 | 废止时间: | |
名称: | 农业部《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节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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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
进农业生产发展,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
第412号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联合收割机是指各类自走式联合收割机和悬挂式联合收割机。
拥有、使用联合收割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的安全监理
工作。
直辖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农业机械
化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联合收割机
登记和驾驶证核发等工作。
县级农机监理机构承办联合收割机登记申请的受理、联合收割机检验及驾驶证申请的
受理、审查和考试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加强联合收割机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对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及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生产
意识。
第二章 登记注册
第六条 联合收割机应当经农机监理机构登记并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联合收割机登记机型分为:
(一)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
(二)操纵杆自走式联合收割机。
悬挂式联合收割机配套的拖拉机已领有号牌、行驶证的,持有效的拖拉机号牌、行驶证
准予投入使用。
第七条 初次申领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取得农机监理机构的安全技术检验
合格证明。
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技术检验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第八条 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提交下列材
料:
(一)联合收割机登记申请表。
(二)所有人身份证明。
(三)联合收割机来历凭证。
(四)产品合格证明。
(五)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确认联合收割机的类型、厂牌型号、颜色、发
动机号码、机身号码核对发动机号码和机身号码的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符合
条件的核发联合收割机号牌和行驶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
明理由。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机的。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所有人身份证明。
(三)行驶证。
(四)更换的发动机或者整机的来历凭证以及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查验相关证明,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第十条 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住所迁出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域的,应当向登记地农机监理
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行驶证和身份证明。迁出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
日内核发临时行驶号牌,收回原号牌、行驶证,将档案密封交所有人。
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携带档案于90日内到迁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转入并提交
身份证明,交验联合收割机。迁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重新核发号牌、
行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