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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781096243/201711-16399 信息分类: 本级政策解读
内容分类: 综合政务,公民,其他,其他,TXT 发文日期: 2017-11-21
发布机构: 颍州区国家税务局 生成日期: 2017-11-21
生效时间: 2017-11-21 废止时间:
称: “营改增”对我区经济发展影响的初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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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我区经济发展影响的初步分析

发布日期:2017-11-21      来源:颍州区国家税务局    保护视力色:       
2016年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至此,营业税即将全部改为增值税,这一改革意义重大,也将给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全方位的影响。
一、 前几次“营改增”试点过程概述
为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解决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导致的重复征税问题,2011年10月,国务院决定开展营改增试点,逐步将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2012年1月1日起,率先在上海实施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12月1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由上海市分4批次扩大至北京市、江苏省、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广东省(含深圳市)、天津市、浙江省(含宁波市)、湖北省等8省(直辖市);2013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推向全国,同时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试点范围;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在全国范围实施营改增试点;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在全国范围实施营改增试点。至此,营改增试点已覆盖“3+7”个行业,即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3个大类行业和研发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广播影视7个现代服务业。
    我区前几次营改增”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试点纳税人的会计核算、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正常有序进行,税务机关纳税服务、税收征管、风险防控等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征纳双方已经基本适应了新税制的各项要求,营改增前期试点行业已经从税制转换阶段过渡到常态运行阶段。针对试点过程中部分企业税负暂时上升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加强政策解读、出台过渡政策等方式予以妥善解决。总的看,前期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反映良好,基本实现了规范税制、减轻税负、促进发展、带动改革的预期目标。 
  营改增试点从制度上缓解了对货物生产流通征收增值税和对服务征收营业税,税制不统一和重复征税的问题,贯通了服务业内部和二三产业之间的抵扣链条,减轻了企业税负,激发了企业活力,促进了社会分工协作,有力地支持了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提升了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出口竞争力,是推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
二、已实施的“营改增”对我区经济发展带来的影响。
  从我区情况来看,以前的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对我区经济发展带来的减税影响巨大。一是营改增企业税负减轻,小规模企业增值税征收率为3%,对于原来营业税税率为5%的行业来说,税负降低明显,即使对于原营业税税率为3%的行业,由于要进行含税价和不含税价的换算,税负也会下降。二是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可抵扣的项目增加,税负下降。按照上级公布的数字,前期营改增减少税收在20%以上(指纳税人应纳税款在改革前后相比)。减税效应,明显地促进了我区现代服务业的发展,
三、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对我区经济的影响
于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的营改增试点,基本内容是实行“双扩”。一是扩大试点行业范围。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4个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自此,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征增值税。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这些新增试点行业,全国范围内看,户数是前期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总户数的近1.7倍;年营业税规模占原营业税总收入的比例约80%。二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继上一轮增值税转型改革将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纳入抵扣范围之后,本次改革又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无论是制造业、商业等原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
就目前情况来分析,此次营改增实施对我区经济影响主要表现是减税效应明显。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基本消除了重复征税,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了社会分工协作,有力地支持了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以我某户生产企业为例:
某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购进项目中只有原材料、电费、加工费等可以抵扣进项税,后来扩大到购进的固定资产(不含建筑物)可以抵扣进项税,营改增试点后,再扩大到运输、通讯、鉴证等购进项目可以抵扣进项税,本次四个行业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和劳务,取得的进项税都可以扣除,涵盖购进的原材料、加工费、机器设备、厂房等建筑物,企业不必搞“大而全”,可以细化分工,做精做细,给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多的选择余地。
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后,各类企业购买或租入上述项目所支付的增值税都可以抵扣。特别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减税规模较大、受益面较广,通过外购、租入、自建等方式新增不动产的企业都将因此获益,前期试点纳税人总体税负会因此下降。同时,原增值税纳税人可抵扣项目范围较前期试点进一步扩大,总体税负也会相应下降。据估算,本次营改增将会减少税收在30%以上。
四、此次“营改增”我们应关注的几个问题建议
   (一)国税部门征管难度加大。一是经过几步营改增后,地税部门已将原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全部移交到国税部门。国税部门工作量猛增。颍州区国税局原来管理的纳税人在1.3万户左右,仅本次营改增就划转过来7千户,工作量增加50%以上,人少事多的矛盾突出。二是94年税改之后,国税部门不再负责营业税的管理,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的税收管理业务接触较少,管理经验相对不足。三是增值税的管理交营业税相比,税款计算较为复杂,纳税人在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等方面增加了难度,国税部门在管理上也增加了风险。
(二)减收效应明显。实施后,税收减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政策设计形成的企业税负降低,形成减收;新增的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全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都适用此项政策,大致相当于建筑业的增值税和建筑材料的进项税都可以分两次从当期销项税中抵扣(第一次抵扣60%,第二次抵扣40%)。
(三)增加了税源流出的可能。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一般是规定为在劳务行为的发生地,而增值税的纳税地点一般规定是企业的注册地核算地。这样,营改增以后,如果政策没有相应调整。一些总机构注册在外地的企业在本地提供的增值税业务,税款可能要到外地去缴;及时采取就地按照一定比例预交的形式,也会出现部分税款流出到外地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