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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744862754/201710-93475 信息分类: 法律法规
内容分类: 综合政务,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财政、金融、审计、统计,国土资源、能源,农业、林业、水利,工业、交通,商贸、海关、旅游,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科技、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体育、医疗,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劳动、人事、监察、社保,公安、安全生产、司法,民政、扶贫、救灾、优抚,民族、宗教,对外事务,港澳台侨工作,国防,气象、质量,食品安全,残疾人工作,其他,公民,企业,投资者,旅游者,外籍人,三农,妇女儿童,残疾人,其他,通知,其他,青少年,中年,老年,其他,TXT 发文日期: 2017-12-19
发布机构: 颍州区供销合作社 生成日期: 2017-12-19
生效时间: 2017-12-19 废止时间:
称: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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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六》

发布日期:2017-12-19      来源: 中华全国总社    保护视力色:       

六、社有资产经营主体是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各级供销合作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单独设立社有资产经营机构,接受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授权,专司社有资产营运,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探索供销合作经济多种有效实现形式,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