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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743096218/201709-72328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内容分类: 综合政务,财政、金融、审计、统计,工业、交通,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劳动、人事、监察、社保,公安、安全生产、司法,公民,企业,投资者,其他,婴幼儿,青少年,中年,老年,其他,TXT 发文日期: 2017-09-25
发布机构: 颍州区交通运输分局 生成日期: 2017-09-25
生效时间: 2017-09-25 废止时间:
称: 阜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建立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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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建立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9-25      来源:颍州区交通运输分局    保护视力色:       

局属二级机构、三区交通运输分局、局机关各科室:

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36号)和《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阜政发〔2017〕51号)的规定,现就建立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实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意义

建立实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能够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有利于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竞争,有利于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有利于释放市场主体活力、促进行业创新驱动发展。各单位要深化思想认识,强化法治思维,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定落到实处,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努力促进交通运输行业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切实做好增量政策的公平竞争审查

(一)审查对象。

各单位在起草制定涉及市场准入、行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以下简称“文件”)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主要包括:

1、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

2、提请市政府审议的规章草案;

3、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4、以市局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5、其他政策措施,如以市局名义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会议纪要、批复意见以及留言咨询的书面答复意见等。

(二)审查主体。

公平竞争审查实行自我审查与专门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文件起草单位是自我审查的责任主体,涉及多个起草单位(科室)的,牵头部门负责自我审查工作。局政策法科负责上述法规规章、政策文件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三)审查标准。

公平竞争审查标准主要包括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及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具体如下: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起草单位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5.例外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起草单位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同时,要逐年评估政策实施效果,实现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调整。

(四)审查程序。

起草单位在文件起草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自我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可以征求有关专家学者、专业机构的意见。利害关系人主要包括与特定市场主体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消费者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市场主体。在文件提请市局研究前,起草单位应当提请市局政策法规科进行专门审查,并提供如下材料:

1、提请公平竞争审查函;

2、文件草案稿;

3、文件起草说明(包括政策制定背景、目的、起草过程,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或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等)。

4、文件制定依据;

5、起草单位是局属各单位的,还应当提供本单位法制机构的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若文件内容属于重大事项决策情形,公平竞争审查可以与合法性审查合并处理,但起草单位应在提请公平竞争审查函中明确要求市局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并在文件起草说明中就公平竞争自我审查情况单独说明。

局政策法规科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以采取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征求法律顾问意见等方式,原则上自收到起草单位提请公平竞争审查函后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的审查意见,其中与合法性审查合并审查的可以一起出具审查意见。特殊情况下,经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三个工作日。上述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咨询法律顾问意见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对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完善。如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应当与市局政策法规科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经沟通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请分管起草单位的领导决定。

上述文件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审查不通过的,一律不得列入市局会议研究议题。市局在审议研究时,市局政策法规科主要负责人应当就公平竞争审查意见说明情况。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将局政策法规科的审查意见作为附件随文上报市政府,并配合市发改委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三、全面清理存量政策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166号)的规定,并按规定程序配合做好相关修改工作。根据2016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及后期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坚决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局属各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存量政策的公平竞争审查清理工作,并将清理结果于11月底前报市局政策法规科。

各单位在清理过程中,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原则上设置6个月的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四、有关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意义,夯实工作责任,强化沟通配合,共同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要完善定期评估机制,结合规章、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一并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鼓励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废止或修改完善。要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政策内容,解读政策措施,回应社会关切。要强化责任追究,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严格按照规定追究相应人员责任。

局属各单位建立和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参照本通知执行。

阜阳市交通运输局

2017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