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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744894182/201712-14068 信息分类: 本级政策解读
内容分类: 综合政务,公民,其他,其他,TXT 发文日期: 2017-12-20
发布机构: 颍州区水务局 生成日期: 2017-12-20
生效时间: 2017-12-20 废止时间:
称: 文字解读《阜阳市地下水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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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阜阳市地下水保护条例》

发布日期:2017-12-20      来源:颍州区水务局    保护视力色:       

在解读《阜阳市地下水保护条例》之前,我们首先弄清楚一个问题,一向以皖北水城自居的阜阳,到底缺不缺水?

答案当然是肯定的,缺,并且非常缺!!

阜阳市是一个严重缺水地区,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32.215亿立方米,可利用总量19.587亿立方米,人均水资源量约410立方米,人均水资源量不足全省人均资源量的三分之一、全国的五分之一。按照国际标准,人均占有水资源量低于1700立方米的为用水紧张地区,低于1000立方米的为缺水地区。且在这种现状下,阜阳市水资源浪费、污染现象严重。阜阳缺水,不再只是一个警告!

由于地面水源不足,且水质达不到饮用标准,一直以来,阜城及阜阳市各个县城以开采中深层地下水作为城市供水水源。由于长期超量开采,阜阳市形成了地下水位降落漏斗。安徽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地面沉降监测资料显示,阜阳城区地面沉降在不断发展,地面沉降累计最大沉降量为1567.2毫米,沉降区范围北至伍明、南到袁寨长约30公里,东到正午、西至程集宽约28公里,地面沉降面积715.7平方公里。地面沉降造成阜阳闸底板多处开裂,闸墩错位,颍河、泉河大堤下沉。近年来,沉降速度虽有减缓,但每年仍以3040毫米的速度下沉,严重影响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及经济发展。(以上数据均为2014年的官方数据)

面对严峻的形势,我们不禁要问,缺水的阜阳怎么办?

2015年52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我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随后,市委、市政府先后组织专家进行调研论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组织起草了《阜阳市地下水保护条例》地方性法规草案。经阜阳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以议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议审议,阜阳市人大常委会于2016630日审议通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2016729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自2016101日起施行。

《条例》是我市行使地方立法权之后制定的第一个地方性法规,也是第一个关于水资源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条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融会了国家、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政策要求,针对我市地下水管理存在的问题,借鉴其他城市的立法经验和好的做法,提出了一系列强化地下水保护的措施和要求,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条例》的出台,无疑对于加强地下水依法保护,规范取用水行为,促进绿色发展、建设生态阜阳具有重要意义。

阜阳下辖三区四县一市,在严峻的缺水形势面前,《条例》仅适用阜阳城区?还是适用全市范围呢?

考虑到我市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超采区主要集中于阜城及各县市城区的实际情况,《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保护、开发、节约、利用和管理活动。而对城市规划区外地下水保护,第四十条明确将城市规划区外深层地下水的保护、开发、节约、利用和管理,纳入《条例》适用范围。

因此,《条例》不仅仅适用阜阳城区城市规划区,同时适用颍上、阜南、界首、太和、临泉等各县市城市规划区;不仅仅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也适用城市规划区外深层地下水的管理。

制度既定,关键是执行。那么,《条例》谁来执行?

《条例》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承担地下水保护工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地下水保护、开发、节约、利用的主要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严格考核管理。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地下水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同时对其它部门相关职责予以了界定,充分体现了职责明确、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全面推进的精神。

加强地下水保护,规划是先导。

《条例》指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地下水保护和利用规划,要求地下水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相协调。《条例》指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布局涉及地下水开发利用的,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条例》同时要求,编制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内限制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划定方案,制定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方案,划定并公布地面沉降控制区,确定超采区管理目标。《条例》有关地下水规划的要求,体现了以科学的规划引导地下水保护工作,注重保护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协调性。

保护地下水,科学利用是关键。科学利用地下水的过程中,必须要正视当前我市地下水利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我市地下水利用存在问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为地下水超采和无序利用,为此,《条例》要求在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农业、工业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中深层及深层地下水,同时要求对地下水取用水总量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区域,应当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用地下水等一系列规定,力求通过各项规定的落实,逐步解决我市地下水超采和无序利用等问题。

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后,水利部即确定每年的71日至7日为“中国水周”,从1991年起,中国还将每年5月的第二周作为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1994年开始,我国把“中国水周”的时间改为每年的322日至28,与世界水日时间的重合,使宣传活动更加突出“世界水日”的主题,进一步提高了全社会关心水、爱惜水、保护水和水忧患意识,促进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那么,就我市而言,全社会又该怎么节水、护水和治水呢?

节水:《条例》强调,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大节约用水方面的投入,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社会。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约用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护水:《条例》要求,各级政府应当制定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估制度,强化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应急管理,建立应急备用水源。要求有关部门采取综合防治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治水:《条例》强调,应当加强地表水水源工程建设,完善地表水置换地下水的输配水工程设施,地表水源工程建成供水后,除保留部分地下水井作为应急备用和特殊需要用水外,供水区内其他自备井应当封闭,同时《条例》对再生水的推广利用、取水井管理也作了明确规定,体现了节水优先、全面保护、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为了有效促进《条例》落地、生根、开花,结果,《条例》最后明确了三个方面监督管理措施

一是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设地下水资源管理信息平台,完善地下水监测站网,实现水位、水量、水质等监测信息的采集、传输、处理、储存、应用和公开,要求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二是要求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完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组织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管执法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三是明确对地下水管理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