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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003159412/201707-79963 信息分类: 行政权力清单
内容分类: 综合政务,公民,其他,其他,TXT 发文日期: 2017-11-08
发布机构: 颍州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生成日期: 2017-11-08
生效时间: 2017-11-08 废止时间:
称: 颍州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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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州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发布日期:2017-11-08      来源:颍州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保护视力色:       

颍州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一、行政审批    1

   (一)项目名称: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

1子项:

2、实施依据

《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九条  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宗教社会团体管理的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3、实施对象:宗教团体

4、前置条件

5、承办机构:颍州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6、收费标准及依据

    7、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宗教相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成立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而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照规定备案,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宗教团体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不依法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二、行政处罚    8

(一)项目名称: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1、子项:

    2、实施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

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事务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3、实施对象: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者

    4、前置条件

    5、承办机构:颍州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6、收费标准及依据

    7、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举行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群众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二)项目名称: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第a-f规定行为的处罚。

1、子项

2、实施依据

1)《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事务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2)《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a、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b、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c、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d、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e、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f、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3、实施对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

4、前置条件

5、承办机构:颍州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6、收费标准及依据

7、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第a-f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群众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三)项目名称: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宗教院校,以及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处罚。

1、子项

2、实施依据

1)《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事务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2)《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实施对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

4、前置条件

5、承办机构:颍州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6收费标准及依据

7、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宗教院校,以及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群众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四)项目名称: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

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处罚。

1、子项:

2、实施依据

1)《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事务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2)《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实施对象: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

4、前置条件:

5、承办机构:颍州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6、收费标准及依据:

7、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群众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五)项目名称:对擅自组织穆斯林到国外朝觐的处罚。

1、子项

2、实施依据

1)《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事务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2)《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的第三款 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实施对象:擅自组织穆斯林到国外朝觐者

4、前置条件:无

5、承办机构:颍州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组织穆斯林到国外朝觐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群众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六)项目名称:对违规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1、子项

2、实施依据

1)《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事务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2)《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实施对象:违规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者

4、前置条件

5、承办机构:颍州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规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群众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七)项目名称: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处罚。

1、子项

2、实施依据

1)《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事务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2)《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实施对象: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者

4、前置条件

5、承办机构:颍州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6、收费标准及依据

7、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群众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八)项目名称: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宗教团体的筹备活动。

1、子项:

2、实施依据

1)《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事务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2)《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宗教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宗教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3、实施对象:宗教团体

4、前置条件:

5、承办机构:颍州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6、收费标准及依据:

7、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宗教团体筹备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群众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三、行政征收    0项

四、行政给付    0项

五、行政奖励    0项

六、行政强制    0项

七、行政确认    2项

(一)项目名称: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

1、子项

2、实施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

3、实施对象:宗教活动场所

4、前置条件

5、承办机构:颍州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6、收费标准及依据

7、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级以上宗教团体推荐意见和材料;(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登记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登记宗教活动场所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进行现场检查;(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并上报市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登记证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登记证的决定;(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群众受到损害的;(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负责材料审核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二)项目名称:宗教活动场所变更登记。

1、子项

2、实施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3、实施对象:宗教活动场所

4、前置条件

5、承办机构:颍州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6、收费标准及依据

7、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级以上宗教团体推荐意见和材料;(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变更登记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登记宗教活动场所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进行现场检查;(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给予办理相应变更登记手续;(5)事后监管责任:对变更登记后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变更登记的决定;(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群众受到损害的;(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八、行政裁决    0

九、行政规划    0

十、其他权力    11

(一)项目名称: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备案。

1、子项

2、实施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2)《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教职人员的备案部门。

3、实施对象:宗教教职人员

4、前置条件

5、承办机构:颍州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6、收费标准及依据

7、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 接受宗教团体上报的《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及相关申请材料;(2)审核责任:对申请备案材料的完整性,宗教团体给予初审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报,部门予以审核,决定是否进行备案;(3)决定责任:审核结束的同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作出予以备案或暂缓备案的决定;(4)执行责任:备案材料审核无误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备案;(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群众受到损害或造成严重后果的;(5)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6)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二)项目名称外国人跨地区从事宗教活动备案。

1、子项

2、实施依据

《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九条 本省宗教团体、宗教人士应邀出访或者邀请境外宗教组织、宗教人士来访,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经省宗教团体邀请,境外宗教界人士可以在本省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
    第四十条 外国人在本省境内可以根据自己的宗教信仰在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参加宗教活动。
    外国人在本省境内集体进行宗教活动,应当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经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或者在由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定的临时地点举行。
    经当地有关宗教团体同意,外国人在本省境内可以邀请中国宗教教职人员按照各宗教习惯为其举行道场、法会、洗礼、葬礼等宗教仪式。
    第四十一条 外国人在本省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不得散发宗教出版物,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以及进行其他传教活动。

3、实施对象:国外(境外)信徒

4、前置条件:

5、承办机构:颍州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6、收费标准及依据:

7、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 接受宗教团体上报的境外宗教组织、宗教界人士跨地区从事宗教活动的相关申请材料;(2)审核责任:对申请备案材料的完整性、合理性,宗教团体给予初审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报,部门予以审核,决定是否进行备案;(3)决定责任:审核结束的同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作出予以备案或暂缓备案的决定;(4)执行责任:备案材料审核无误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备案;(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群众受到损害或造成严重后果的;(5)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6)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三)项目名称: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

1、子项

2、实施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八条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2)《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第三条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10日内,由该宗教活动场所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按照任职备案程序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3、实施对象:宗教教职人员

4、前置条件

5、承办机构:颍州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6、收费标准及依据

7、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 接受宗教活动场所上报的《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表》及相关申请材料,离任宗教教职人员相关申请材料;(2)审核责任:对申请备案材料的完整性、合理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审核,决定是否进行备案;(3)决定责任:审核结束的同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作出予以备案或暂缓备案的决定;(4)执行责任:备案材料审核无误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备案;(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群众受到损害或造成严重后果的;(5)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6)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四)项目名称:宗教活动场所财务制度、管理组织的备案。

1、子项

2、实施依据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按照《宗教事务条例》、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场所的财务管理制度,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3、实施对象:宗教活动场所

4、前置条件

5、承办机构:颍州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6、收费标准及依据

7、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 接受宗教活动场所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管理组织及相关申请材料;(2)审核责任:对申请备案材料的完整性、合理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审核,决定是否进行备案;(3)决定责任:审核结束的同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作出予以备案或暂缓备案的决定;(4)执行责任:备案材料审核无误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备案;(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群众受到损害或造成严重后果的;(5)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6)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项目名称:民族成份的审核转报。

1、子项

2、实施依据

《安徽省民族工作条例》第十二条 公民的民族成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3、实施对象:少数民族群众

4、前置条件

5、承办机构:颍州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6、收费标准及依据

7、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 接受变更少数民族成份公民的相关申请材料;(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理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审核,决定是否予以上报;(3)决定责任:审核结束的同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作出予以上报或不予上报的决定;(4)执行责任:申请材料审核无误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予以上报上级业务部门;(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群众受到损害或造成严重后果的;(5)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6)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项目名称:民族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1、子项

2、实施依据

《安徽省民族工作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设立民族学校。

民族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由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民族工作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民族工作部门备案。

3、实施对象:中小学校

4、前置条件

5、承办机构:颍州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6、收费标准及依据

7、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 接受民族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的相关申请材料;(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理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审核,决定是否予以行政许可;(3)决定责任:审核结束的同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作出予以行政许可或暂缓行政许可的决定;(4)执行责任:申请材料审核无误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予以行政许可;(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群众受到损害或造成严重后果的;(5)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6)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项目名称:宗教活动场所终止、合并等事项的备案。

1、子项

2、实施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2)《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终止、合并、迁移以及变更登记有关的内容,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其财产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3、实施对象:宗教活动场所

4、前置条件

5、承办机构:颍州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6、收费标准及依据

7、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 接受宗教活动场所终止、合并等事项备案的相关申请材料;(2)审核责任:对备案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理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审核,决定是否予以备案;(3)决定责任:审核结束的同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作出予以备案或暂缓备案的决定;(4)执行责任:备案申请材料审核无误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备案;(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群众受到损害或造成严重后果的;(5)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6)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项目名称:宗教活动场所教职人数核定的备案。

1、子项

2、实施依据

《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常住人员和外来暂住人员,应当遵守户籍管理的规定。
  常住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的人数,由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提出,经有关宗教团体同意,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核定。

3、实施对象:宗教教职人员

4、前置条件

5、承办机构:颍州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6、收费标准及依据

7、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 接受宗教活动场所教职人数核定备案的相关申请材料;(2)审核责任:对备案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理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审核,决定是否予以备案;(3)决定责任:审核结束的同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作出予以备案或暂缓备案的决定;(4)执行责任:备案申请材料审核无误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备案;(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群众受到损害或造成严重后果的;(5)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6)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项目名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选任、聘用、调整、辞退、开除宗教教职人员的备案。

1、子项

2、实施依据

《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四条 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根据各自的章程,选任、聘用、调整、辞退、开除宗教教职人员,应报同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3、实施对象:宗教教职人员

4、前置条件

5、承办机构:颍州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6、收费标准及依据

7、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 接受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选任、聘用、调整、辞退、开除宗教教职人员备案的相关申请材料;(2)审核责任:对备案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理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审核,决定是否予以备案;(3)决定责任:审核结束的同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作出予以备案或暂缓备案的决定;(4)执行责任:备案申请材料审核无误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备案;(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群众受到损害或造成严重后果的;(5)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6)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十)项目名称:宗教教职人员进出本区域进行活动的备案。

1、子项

2、实施依据

《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 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可以依照本宗教规定的职责,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主持宗教活动。
  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本教务活动区域外的省内其他地方主持宗教活动,须经其所属的宗教团体和到达地的县以上宗教团体同意,并由有关宗教团体报到达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本省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外省或者外省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本省主持宗教活动,应当经本省有关设区的市宗教团体同意,并由该宗教团体报设区的市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3、实施对象:宗教教职人员

4、前置条件

5、承办机构:颍州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6、收费标准及依据

7、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 接受宗教教职人员进出本区域进行活动备案的相关申请材料;(2)审核责任:对备案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理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审核,决定是否予以备案;(3)决定责任:审核结束的同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作出予以备案或暂缓备案的决定;(4)执行责任:备案申请材料审核无误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备案;(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群众受到损害或造成严重后果的;(5)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6)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十项目名称:宗教院校毕业生安排的备案。

1、子项

2、实施依据

《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二条 宗教院校学员毕业,由推荐其入学的宗教团体负责安排,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3、实施对象:宗教院校毕业生

4、前置条件

5、承办机构:颍州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6、收费标准及依据

7、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 接受宗教院校毕业生安排备案的相关申请材料;(2)审核责任:对备案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理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审核,决定是否予以备案;(3)决定责任:审核结束的同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作出予以备案或暂缓备案的决定;(4)执行责任:备案申请材料审核无误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备案;(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群众受到损害或造成严重后果的;(5)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6)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