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43087450/201710-48058 | 信息分类: | 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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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综合政务,公民,其他,其他,TXT | 发文日期: | 2017-10-25 |
发布机构: | 颍州区教育局 | 生成日期: | 2017-10-25 |
生效时间: | 2017-10-25 | 废止时间: | |
名称: | 区教育局2017年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 ||
文号: | 关键词: | ||
转载网址: | 转载日期: |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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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机关 |
实施对象 |
备注 |
1 |
743087450SP001-01 |
初中及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与终止审批 |
行政审批 |
(1)高中阶段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的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区教育局成教办 |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或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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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743087450QR001-00 |
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认定 |
行政确认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
区教育局人力资源管理股 |
申请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认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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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743087450QR002-00 |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 |
行政确认 |
无 |
《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第十三条: 鼓励申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举办者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规定由政府予以补贴。 |
区教育局 基础教育股 |
申请普惠性幼儿园认定的教育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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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行政确认、行政给付参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