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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744887230/201707-42404 信息分类: 本级政策解读
内容分类: 综合政务,公民,其他,其他,TXT 发文日期: 2017-12-15
发布机构: 颍州区监察局 生成日期: 2017-12-15
生效时间: 2017-12-15 废止时间:
称: 在公务接待中搞“变通”行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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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务接待中搞“变通”行不通

发布日期:2017-12-15      来源:颍州区监察局    保护视力色:       

在公务接待中搞“变通”行不通

来源:阜阳党风廉政网    

【模拟案例】某市局在一次公务接待中超标准,局党组书记、局长冯某在活动结束后安排以会务费结算餐费,该问题在巡察中被发现,冯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条例原文】《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九条 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纪律先生”如是说】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八项规定”、“六项禁令”等重拳相继出击,公务接待奢靡浪费之风得到了明显遏制,但公务接待中“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依然存在,把规定当“摆设”,视标准为“橡皮”,玩“换汤不换药”“旧瓶装新酒”的把戏,有的转移到偏远餐馆或是内部食堂吃喝,有的化整为零,将大额消费采用拆分开具发票的方式降低消费金额,有的采取伪造项目、虚开发票等方式套取经费用于接待,有的将公务接待费混在工会、培训等专项经费中列支……凡此种种,打折扣、搞变通、打擦边球,极大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和公信力。

近日,阜阳市纪委印发通知,决定在全市全面加大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监督执纪问责力度,市纪委提出了“十个严禁”要求,其中就明确提出,严禁违规公款吃喝或在公款招待中搞变通、冒虚名、做假帐,违反接待规定。

诚然,公务接待是党政机关开展公务活动的一部分,合理的公务接待开支也属于行政成本的组成部分。对于上级机关干部下来检查指导工作、开展工作调研,或者外地机关人员来执行公务、参观学习等公务活动,当地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热情接待,本是工作需要。但是,不能违反规定、超出标准,不能好面子、讲排场、搞浪费,这是公务接待的硬性要求,也是不可突破的底线,不可触碰的红线。

面对这样的“隐形”四风问题,就必须在公开监督和严肃惩戒上下足功夫,将公务接待置于阳光下,管住接待经费预算,明确接待的范围和标准,严格按照财务报销程序报销;做好明察暗访,建立畅通的公众检举揭发平台;加大惩戒和震慑力度,发现一起,严惩一起,以儆效尤。

【“纪律先生”提醒】党员干部应该清醒认识、正确对待公务接待相关规定,并且时刻警醒、自觉执行、始终如一,以实际行动维护中央规定,防止和纠正公务接待的不正之风和各种“变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