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3012412/201712-18167 | 信息分类: | 清理与调整职权情况 |
---|---|---|---|
内容分类: | 综合政务,公民,其他,其他,TXT | 发文日期: | 2017-12-29 |
发布机构: | 248365365体育在线投注(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7-12-29 |
生效时间: | 2017-12-29 | 废止时间: | |
名称: | 颍州区乡镇(街道)证明(盖章环节)类事项(2017年本) | ||
文号: | 关键词: | ||
转载网址: | 转载日期: |
乡镇(街道)证明(盖章环节)类事项 | |||||
序号 | 证明材料名称 | 证明材料对应事项 | 设定依据 | 出具证明单位 | 备注 |
1 | 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财产状况证明 | 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供养金材料核实转报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皖政秘〔2015〕23号) 五、申报材料 4、家庭收入证明。 |
户籍所在村(居)委会或开户银行 | |
2 | 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无劳动能力人的无固定收入证明 | 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供养金材料核实转报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2006年3月1日)第七条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所在地村(居)委会 | |
3 | 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终结后的诊断证明 | 伤残抚恤对象残疾等级评定的审核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2007年7月31日。根据2013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0号《民政部关于修改〈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六条 ......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终结后的诊断证明。 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原评定残疾等级的证明和本人认为残疾情况与原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民政部门认为需要调整等级的,应当提出调整的理由,并通知本人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残疾情况鉴定。 安徽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201号) 第十六条 军人在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的,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表; (二)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的档案记载或者军队军以上单位指定的军队医疗机构出具的原始医疗证明; ...... 第十八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其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调整残疾等级申请表; (二)近期残情病历材料; ...... 对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前款规定提出的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
申请人所属部队医院 | |
4 | 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 伤残抚恤对象残疾等级评定的审核 | 申请人所属部队医院 | ||
5 | 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证明 |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审核 |
《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第三章 申请、审批、发放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材料送交户籍的居民(社区)委员会,并出具其户口簿,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还应递交其居住地的居民(社区)委员会开具的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证明。 第十三条 居民(社区)委员会调查核实后,应张榜公布,进行民主评议和征求群众意见,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审核。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须在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管理机关或其委托的居民(社区)委员会,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和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 |
所在地村(居)委会 | |
6 | 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证明 | 申请廉租住房审核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162号)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 《阜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第四章 申请与核准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城区居民常住户口; (二)家庭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当年公布的保障面积; (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家庭标准; (四)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有民政部门认定的扶养关系。 第十七条 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私有住房或者承租的公有住房面积。 第十八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应当真实填写《阜阳城区廉租住房申请表》,并如实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 2.申请人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区出具的家庭成员收入和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 |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居住地村(居)委会 | |
7 | 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 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审核 |
《关于印发阜阳市颍州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阜州政办[2014]65号第四章第二十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单位工作人员、新就业无房职工和进城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向所在单位提出,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颍州区保障性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户籍证明文件、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等;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
人社局 | |
8 | 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证明 | 临时救助信息核实 |
《安徽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第三章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 申请临时救助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可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人户分离家庭向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理提交申请。申请时,需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或居住证、身份证复印件,低保、五保和低收入家庭等相关证明材料; 2、突发性、临时生活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3、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理提交申请的,需提供委托书。 (二)入户核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自受理申请当天起2个工作日内组成核查组,开展入户核查。申请救助家庭属于农村五保、城乡低保对象的,要利用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系统了解其家庭经济状况等基本情况,并入户核查突发事件情况及困难程度等;对其他申请临时救助家庭,要入户核查其家庭经济状况、突发事件情况、困难程度等。入户核查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 《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第十三条 申请受理 (一)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符合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救助条件的外来务工者等人户分离(经常居住地和常住户口登记地不一致)家庭和个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临时救助;...... 第十四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四)家庭(个人)遭遇困难证明材料; |
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 | |
9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审核 |
《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第三章 申请、审批、发放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材料送交户籍的居民(社区)委员会,并出具其户口簿,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还应递交其居住地的居民(社区)委员会开具的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证明。 第十三条 居民(社区)委员会调查核实后,应张榜公布,进行民主评议和征求群众意见,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审核。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须在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管理机关或其委托的居民(社区)委员会,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和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 |
所在地村(居)委会 | 盖章环节 |
10 | 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表村委会盖章 | 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供养金材料核实转报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2006年3月1日)第七条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所在地村(居)委会 | 盖章环节 |
11 | 廉租住房申请表 | 申请廉租住房审核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2001〕111号)第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月人均收入不超过所在市、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居住面积不超过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 (三)至少有1人取得居住地5年以上非农业常住户口; (四)家庭成员为2人(含2人)以上,并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第八条 申请家庭应当向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廉租住房申请表; ...... |
所在地村(居)委会 | 盖章环节 |
12 | 收入状况登记表 |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审核 |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第三章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和审定 第十条 生活困难的家庭可以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登记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登记表格式,证明材料目录和要求,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查、群众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初审意见应当在申请人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和村民小组、社区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
所在地村(居)委会 | 盖章环节 |
13 | 财产状况登记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