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3012412/201712-33874 | 信息分类: | 清理与调整职权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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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综合政务,公民,其他,其他,TXT | 发文日期: | 2017-12-29 |
发布机构: | 248365365体育在线投注(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7-12-29 |
生效时间: | 2017-12-29 | 废止时间: | |
名称: | 颍州区区级证明(盖章环节)类事项(2017年本) | ||
文号: | 关键词: | ||
转载网址: | 转载日期: |
区级证明(盖章环节)类事项 | ||||||
序号 | 证明材料名称 | 单位名称 | 证明材料对应事项 | 设定依据 | 出具证明单位 | 备注 |
1 | 企业信息查询单 | 地税局 | 地方税的征收 | 《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5.9契税优惠办理(16)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的土地、房屋权属无偿划转的契税优惠办理。——资产划出方和承受方的投资主体的证明材料(工商部门出具的信息查询单) | 企业所在地工商部门 | |
2 | 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证明 | 地税局 | 政府性基金的征收 |
《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二、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一)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皖残联〔2015〕6号):“对符合免缴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具《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证明》” |
区残联 | |
3 | 家庭住房情况查询证明 | 地税局 | 地方税的征收 |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发〔2016〕140号)“三、纳税人享受契税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申请表》,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地税机关。” | 购房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 | |
4 | 经营场所证明 | 安监局 | 危险化学品(乙类)经营许可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九条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
乡镇(街道)所属村委(社区) | 限于有经营场所但无法提供产权证或租赁协议的情形。 |
5 | 诊断证明 | 红十字会 | 国家彩票公益金“小天使”项目资助申请转报 |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小天使基金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农村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及以上行政机构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二)二级甲等以上且具备血液病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患儿初诊骨穿检查报告和病情诊断证明、患儿最新生活照片;(三)患儿家庭户口薄及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账户、联系方式。 |
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 | |
红十字会 | 国家彩票公益金“天使阳光”项目资金申请转报 |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天使阳光基金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必须在《天使阳光基金资助申请表》内提供以下资料: (一)能证明申请人及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关系的材料: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如户口簿无法证实监护关系的,须提供申请人出生证明或派出所开具的监护关系证明原件及最新生活照片; (二)农村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及以上行政机构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三)二级甲等以上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患儿心脏超声诊断报告单和病情诊断证明; (四)城乡低保、军烈属需提供低保证、军烈属证复印件或当地民政局证明;孤儿需提供当地民政局或福利院证明;残儿需当地残联提供残疾人证及相关证明。 |
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 | |||
6 | 银行账户余额证明 | 住建局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城市规划区外) |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第4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2.《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建市(2015)68号第7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资料: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前无拖欠工程款证明或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
建设资金存入银行 | |
粮食局 |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国务院令第407号) 第八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 (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 (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 前款规定的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公布。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企业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应当向与工商登记同级的审核机关提出,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支付收购粮款的资金筹措能力证明; (三)仓储设施设备、质量检验仪器、计量工具等证明材料; (四)仓储保管、质量检验人员证明材料。 |
资金开户银行 | |||
7 | 驯养繁殖固定场使用权证明 | 林业局 | 省二级及“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 |
《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厅行政许可项目“八公开”(第三次修订稿)>和<安徽省林业厅行政审批申报材料审查规范>的通知》(林办〔2016〕28号),安徽省林业厅行政许可项目“八公开”(第三次修订稿)第一类行政许可保留项目六、猎捕、出售、收购、利用、驯养繁殖、运输国家二级及省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产品)许可(三)国家二级或省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经营利用许可申报材料: 1.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 (1)《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3)证明申请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含工商营业执照等); (4)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包括引种协议书或意向书、有效批准文件、进出口证明书、收容救护处理文书等; (5)证明其对驯养繁殖固定场所具有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6)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 (7)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及野生动物饲料来源说明材料; (8)申请驯养繁殖的各种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防逃逸设施、笼舍、隔离墙(网)等图片,及面积、规格、安全性的说明材料; (9)申请增加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需提交原有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和健康状况的说明材料,及已经取得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和相关批准文件。 |
驯养繁殖场所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居(村)委会 | |
8 | 被占用或征用林地林权证明 | 林业局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2公顷以下) |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2000年第2号)第四条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四)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 森林经营单位申请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应当提供前款(一)、(二)项规定的材料。 |
林地所在县市区政府 | |
林业局 | 征占用林地审批转报 | |||||
9 | 经济困难证明 | 司法局 | 各类法律援助 |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十七条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经济困难的证明;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 明;(三)与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材料。 |
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审查 | ||||||
10 | 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 水务局 | 取水许可审批 |
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11条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
取水许可申请人及其所在村(居)委会或者第三者利害关系人 | |
11 | 住所证明 | 市场监管局 | 各类市场主体资格核准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八)公司住所证明;第二十四条公司住所证明是指能够证明公司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企业住所证明;(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七)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六)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六)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
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居(村)委会 | 能提供有效证件或租赁协议免开证明 |
12 | 固定场所证明 | 民政局 | 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及注销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三) 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
村、居委会 |
不能提供产权证、公证书时 |
福利企业审批审核转报 |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 房产局或所在村委会 |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 《安徽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 申请设立养老机构,举办者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四)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租用期限不少于5年的房屋租赁合同; | 所在地村(居)委会 | 无法提供产权证件或租用期限不少于5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的开具 | |||
市场监管局 |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4号)第七条 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二)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场所及条件;第八条 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应当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要求的有关材料。 |
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居(村)委会 | 能提供有效证件或租赁协议免开证明 | ||
食品经营许可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居(村)委会 | 能提供有效证件或租赁协议免开证明 | |||
13 | 农民身份证明 | 市场监管局 | 各类市场主体资格核准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核准登记)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为农民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农业人口户口簿;无农业人口户口簿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不属于农民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的,成员身份证明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登记证书。 | 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居(村)委会 | |
14 | 纳税证明 | 市场监管局 | 申请安徽省著名商标提交材料的审核转报 |
1.《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八条申请著名商标,商标注册人应当将下列申请材料报所在地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初审: (一)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件及其复印件; (三)商标注册证及其变更、续展、转让证明的复印件; (四)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的书面材料; (五)自申请之日起前3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额、纳税额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内或者省外同行业排序的材料或者能够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他材料; (六)自申请之日起前3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广告宣传材料; (七)有关部门或者组织出具的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证明材料。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材料,包括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销售额、纳税额、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的审计报告和省行业协会出具的市场占有率和在省内或者省外同行业排序的材料。 2.《安徽省著名商标初审工作程序》(四)证明该商标著名的主要经济指标材料 1、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自申请之日起近三年产值、销售额、利润、税收等证明材料(附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相关资料); 2、出口企业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出口创汇情况证明材料;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材料,包括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销售额、纳税额、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的审计报告。 |
企业所在地国、地税税务主管部门 | |
阜阳市知名商标申报推荐 |
《阜阳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人申请认定知名商标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商标所有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社团法人登记证、自然人身份证); (三)商标如有变更、续展、转让的,须提交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变更、续展、转让证明; (四)带有该商标标识的商品实物照片; (五)申请人近二年的商品年销售量、营业额、上缴税收的情况(须提交企业财务报表和税务部门的证明); (六)商标使用的商品近二年的年销售量、营业额的证明材料; (七)市级以上行业协会出具的市场占有率和在市内或者市外同行业排序的证明材料; (八)该商标申请认定的商品近二年广告发布情况的证明材料; (九)该商标申请认定的商品销售区域(含境外)的证明材料; (十)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获奖情况的证明; (十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2年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证明; (十二)领导小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
企业所在地国、地税税务主管部门 | ||||
发改委(物价局) |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转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23号《2017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领条件和分配原则》和《2017年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领条件和分配原则》;2、《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发改委令2003年第4号)《安徽省发改委关于做好2017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报工作的通知》(皖发改明电[2016]108号)“一、组织申报 各地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及时通知并指导企业认真准备申报材料。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工商登记证明。 2.第三方财务审计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3.企业出具的承诺函,承诺2015年以来在海关、工商、税务、信贷、检验检疫、粮食流通(申请棉花进口关税配额企业无须出具)、环保等方面无违规记录,未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受惩黑名单,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所申报材料真实。” |
企业所在地国、地税税务主管部门 | |||
外事侨务办 | 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初审转报 |
《安徽省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管理细则》第三条 申请材料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纳税证明(国税、地税)、进出口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相关资料各1份; |
企业所在地国、地税税务主管部门 | |||
15 |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 | 市场监管局 |
各类市场主体资格核准登记 子项:公司(含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2005年12月18日第一次修订,2014年2月19日第二次修订,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七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6、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只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7】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适用于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股东姓名的 |
16 | 注销清税证明 | 市场监管局 | 各类市场主体资格核准登记 |
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附件《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6】 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6.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7.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如清算报告中已提供清税证明原件的,可以不另行提供。 ...... |
企业所在地国、地税税务主管部门 | |
17 | 未被企事业单位录用证明 | 农委 | 农村老兽医身份认定工龄补助 | 皖农办[2014]95号第二章身份认定第四条享受工龄补助的农村老兽医,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第四项达到领取年龄时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二章身份认定第五条,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农村老兽医,不享受工龄补助,第二章第五条,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农村老兽医,不享受工龄补助。 | 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 | |
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身份及工龄认定 |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策范围内无物证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身份和工龄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四条认定程序第三款条件审查。村委会(居委会)、派出所、计生办对申请人是否曾被企事业单位录用,是否曾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等出具意见。 | 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 | ||||
18 | 没有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 农委 | 农村老兽医身份认定工龄补助 | 皖农办[2014]95号第二章第五条,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农村老兽医,不享受工龄补助。 | 所在派出所 | |
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身份及工龄认定 |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策范围内无物证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身份和工龄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四条认定程序第三款条件审查。村委会(居委会)、派出所、计生办对申请人是否曾被企事业单位录用,是否曾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等出具意见。 | 所在派出所 | ||||
19 | 没有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证明 | 农委 | 农村老兽医身份认定工龄补助 | 皖农办[2014]95号第二章身份认定第五条,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农村老兽医,不享受工龄补助。 | 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 | |
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身份及工龄认定 |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策范围内无物证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身份和工龄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四条认定程序第三款条件审查。村委会(居委会)、派出所、计生办对申请人是否曾被企事业单位录用,是否曾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等出具意见。 | 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 | ||||
20 | 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 农委 | 动物诊疗许可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71号)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2)《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第七条“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二)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三)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五)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六)设施设备清单;(七)管理制度文本;(八)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 诊疗场所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社区) | |
21 | 流出证明 | 教育局 | 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服务 |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皖教基[2017]6号)五、妥善解决特殊群体子女入学问题。按照国务院和我省户籍制度改革要求,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切实简化优化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方便随迁子女入学。持有我省居住证人员的适龄子女,可以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居住证明、就业证明以及儿童、少年的身份证明材料等(具体材料由各地确定),向居住地所在入学区域的学校提出就读申请,学校因学位限制无法接收的,由所属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到相对就近的学校就读。做好对农村留守儿童、残疾儿童及贫困家庭儿童的关爱工作,摸清底数和情况,关爱到人,资助到家,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乡镇寄宿制学校要优先安排留守儿童住宿。依照有关政策妥善安排好其他特殊群体子女就学。 《阜阳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四)特殊群体入学。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进城务工人员是指:非我市户籍并在我市合法稳定居住的务工人员;阜南、临泉、颍上、太和、界首以及阜阳三区农村户籍到主城区务工的人员。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需要提供:居住证明(随迁子女父母双方的居住证或在我市合法稳定居住的证明及相关材料);户籍证明(随迁子女与父母同一户籍的原籍户籍证明及父母的身份证复印件);务工证明(随迁子女父母双方的社保卡、合法真实有效的劳动务工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流出证明(户籍所在地政府街道办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开具的在当地无监护条件的学生流出证明)。 |
户籍所在地乡镇以上政府或街道办 | |
22 | 居住证明 | 教育局 | 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服务 |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皖教基[2017]6号)五、妥善解决特殊群体子女入学问题。按照国务院和我省户籍制度改革要求,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切实简化优化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方便随迁子女入学。持有我省居住证人员的适龄子女,可以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居住证明、就业证明以及儿童、少年的身份证明材料等(具体材料由各地确定),向居住地所在入学区域的学校提出就读申请,学校因学位限制无法接收的,由所属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到相对就近的学校就读。做好对农村留守儿童、残疾儿童及贫困家庭儿童的关爱工作,摸清底数和情况,关爱到人,资助到家,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乡镇寄宿制学校要优先安排留守儿童住宿。依照有关政策妥善安排好其他特殊群体子女就学。 《阜阳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四)特殊群体入学。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进城务工人员是指:非我市户籍并在我市合法稳定居住的务工人员;阜南、临泉、颍上、太和、界首以及阜阳三区农村户籍到主城区务工的人员。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需要提供:居住证明(随迁子女父母双方的居住证或在我市合法稳定居住的证明及相关材料);户籍证明(随迁子女与父母同一户籍的原籍户籍证明及父母的身份证复印件);务工证明(随迁子女父母双方的社保卡、合法真实有效的劳动务工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流出证明(户籍所在地政府街道办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开具的在当地无监护条件的学生流出证明)。 随迁子女入学的办理时间、条件、程序和办法由县级教育局确定。流入居住地学区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由县级教育局统筹安排到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就读。 |
居住地派出所 | 无法提供居住证时 |
23 | 户籍证明 | 教育局 | 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服务 |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皖教基[2017]6号)五、妥善解决特殊群体子女入学问题。按照国务院和我省户籍制度改革要求,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切实简化优化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方便随迁子女入学。持有我省居住证人员的适龄子女,可以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居住证明、就业证明以及儿童、少年的身份证明材料等(具体材料由各地确定),向居住地所在入学区域的学校提出就读申请,学校因学位限制无法接收的,由所属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到相对就近的学校就读。做好对农村留守儿童、残疾儿童及贫困家庭儿童的关爱工作,摸清底数和情况,关爱到人,资助到家,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乡镇寄宿制学校要优先安排留守儿童住宿。依照有关政策妥善安排好其他特殊群体子女就学。 《阜阳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四)特殊群体入学。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进城务工人员是指:非我市户籍并在我市合法稳定居住的务工人员;阜南、临泉、颍上、太和、界首以及阜阳三区农村户籍到主城区务工的人员。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需要提供:居住证明(随迁子女父母双方的居住证或在我市合法稳定居住的证明及相关材料);户籍证明(随迁子女与父母同一户籍的原籍户籍证明及父母的身份证复印件);务工证明(随迁子女父母双方的社保卡、合法真实有效的劳动务工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流出证明(户籍所在地政府街道办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开具的在当地无监护条件的学生流出证明)。 随迁子女入学的办理时间、条件、程序和办法由县级教育局确定。流入居住地学区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由县级教育局统筹安排到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就读。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
24 | 务工证明 | 教育局 | 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服务 |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皖教基[2017]6号)五、妥善解决特殊群体子女入学问题。按照国务院和我省户籍制度改革要求,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切实简化优化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方便随迁子女入学。持有我省居住证人员的适龄子女,可以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居住证明、就业证明以及儿童、少年的身份证明材料等(具体材料由各地确定),向居住地所在入学区域的学校提出就读申请,学校因学位限制无法接收的,由所属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到相对就近的学校就读。做好对农村留守儿童、残疾儿童及贫困家庭儿童的关爱工作,摸清底数和情况,关爱到人,资助到家,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乡镇寄宿制学校要优先安排留守儿童住宿。依照有关政策妥善安排好其他特殊群体子女就学。 《阜阳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四)特殊群体入学。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进城务工人员是指:非我市户籍并在我市合法稳定居住的务工人员;阜南、临泉、颍上、太和、界首以及阜阳三区农村户籍到主城区务工的人员。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需要提供:居住证明(随迁子女父母双方的居住证或在我市合法稳定居住的证明及相关材料);户籍证明(随迁子女与父母同一户籍的原籍户籍证明及父母的身份证复印件);务工证明(随迁子女父母双方的社保卡、合法真实有效的劳动务工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流出证明(户籍所在地政府街道办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开具的在当地无监护条件的学生流出证明)。 |
所在单位 | |
26 | 民族成分证明 | 教育局 | 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考生加分材料核实转报 |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民委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体育局 安徽省科协关于印发安徽省调整和规范高考加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教办[2015]22号)三、申报审核程序 (一)政策加分由符合条件的考生本人在高考报名时到当地考生考试机构申报,签署《高考政策加分申报及诚信承诺书》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其中: 1.少数民族考生的资格审查由县及以上民族工作部门负责并出具证明; |
县及以上民族工作部门 | |
26 | 烈士子女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证明 | 教育局 | 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考生加分材料核实转报 |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民委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体育局 安徽省科协关于印发安徽省调整和规范高考加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教办[2015]22号)三、申报审核程序 (一)政策加分由符合条件的考生本人在高考报名时到当地考生考试机构申报,签署《高考政策加分申报及诚信承诺书》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其中: ...... 2.“烈士子女”“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资格审查由县及以上民政部门负责并出具证明; |
县及以上民政部门 | |
27 | 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或侨眷、港澳同胞及其眷属证明 | 教育局 | 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考生加分材料核实转报 |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民委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体育局 安徽省科协关于印发安徽省调整和规范高考加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教办[2015]22号)三、申报审核程序 (一)政策加分由符合条件的考生本人在高考报名时到当地考生考试机构申报,签署《高考政策加分申报及诚信承诺书》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其中: ...... 3.“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侨眷、港澳同胞及其眷属”(即全国性加分项目“华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以外的“侨眷和港澳同胞及其眷属”)资格审查由地市及以上侨务部门负责并出具证明; ...... |
地级市及以上侨务部门 | |
28 | 思想政治品德有突出事迹证明 | 教育局 | 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考生加分材料核实转报 |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民委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体育局 安徽省科协关于印发安徽省调整和规范高考加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教办[2015]22号)三、申报审核程序 (一)政策加分由符合条件的考生本人在高考报名时到当地考生考试机构申报,签署《高考政策加分申报及诚信承诺书》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其中: ...... 4.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的考生(限获市级以上表彰见义勇为者)资格由市及以上民政部门负责审核; …… |
市及以上民政部门 | |
29 | 死亡证明 | 人社局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 |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 第三十五条 参保人员死亡的,村(居)协办员应通知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其死亡后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规定时限内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以下简称《注销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医院出具的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二)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及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三)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无法通过原银行账户支取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还需提供指定金融机构的其他账户信息。 |
医院或民政局或公安局或司法局 | |
30 | 亲属关系证明 | 外事侨务办 | 归侨侨眷身份认定初审转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条 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根据其所在工作单位、街道办事处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审核认定;必要时可以由我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归国华侨联合会组织提供协助。 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其侨眷身份可以由公证机关出具扶养公证后审核认定。 第十七条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国家举办的非义务教育的学校,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给予照顾。 2、安徽省外事办办事指南规定归侨侨眷证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2、申请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与其海外华侨或归侨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申请人若属农村居民或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可由户籍登记机关出具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若属成年学生,可由其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所在单位出具亲属关系证明。 申请人同归侨、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有连续5年以上抚养关系的,须由县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相关公证。 3、《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二、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主要包括下列9类情形:4、亲属关系证明。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 |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三侨生身份认定初审转报 |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人社局 | 遗属补助待遇发放 |
《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皖人福字(1986)第016号第一条 一、遗属补助对象: 1、享受遗属补助对象包括独生女婿生前供养的的岳父、岳母。 2、尚未转正、定级的工作人员如系独生子女的,死亡后,其父母都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固定收入的,也可以享受遗属定期生活补助。 3、尚未转正定级的工作人员,因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对敌斗争中牺牲的,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也可享受遗属定期生活补助。 |
居住地社区(村) | |||
31 |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 人社局 | 失业登记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28号令:第六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制度和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就业管理和失业管理。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工作,建立专门台账,及时、准确地记录劳动者就业与失业变动情况,并做好相应统计工作。 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相应扶持政策。 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十四条 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从学校毕业或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供毕业(肄业)证明。 (二)从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 |
用人单位 | |
32 | 征用土地(林地)证明 | 人社局 | 失业登记 |
劳动保障部28号令:《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制度和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就业管理和失业管理。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工作,建立专门台账,及时、准确地记录劳动者就业与失业变动情况,并做好相应统计工作。 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相应扶持政策。 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十四条 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 (四)劳动者失地(失林)的,提供国土资源或林业部门出具的征用土地(林地)证明。 ...... |
国土局 | |
33 | 停止经营或注销登记证明 | 人社局 | 失业登记 |
《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三)个体业主等劳动者停止经营的,提供工商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止经营或注销登记证明。 ...... |
工商局 | |
34 | 退役未统一安置证明 | 人社局 | 失业登记 |
《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十四条 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 (五)退役未纳入统一安置的,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证明。 ...... |
安置部门 | |
35 | 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教证明 | 人社局 | 失业登记 |
《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十四条 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 (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教的,提供司法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 |
公安局 | |
36 |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 人社局 | 失业保险金支付 |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 第七条: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 《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等有关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职工失业后,应当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指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视为放弃领取本次失业期的失业保险金。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
37 | 进出口证明 | 外事侨务办 | 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初审转报 |
《安徽省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管理细则》第三条 申请材料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纳税证明(国税、地税)、进出口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相关资料各1份; |
合肥海关 | |
38 | 海外定居身份证明 | 外事侨务办 | 归侨侨眷身份认定初审转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条 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根据其所在工作单位、街道办事处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审核认定;必要时可以由我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归国华侨联合会组织提供协助。 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其侨眷身份可以由公证机关出具扶养公证后审核认定。 第十七条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国家举办的非义务教育的学校,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给予照顾。 2、安徽省外事办办事指南规定归侨侨眷证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2、申请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与其海外华侨或归侨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申请人若属农村居民或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可由户籍登记机关出具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若属成年学生,可由其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所在单位出具亲属关系证明。 申请人同归侨、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有连续5年以上抚养关系的,须由县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相关公证。 3、《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二、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主要包括下列9类情形:4、亲属关系证明。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 |
驻外使、领馆,外交部授权的驻港澳机关 | |
三侨生身份认定初审转报 | 驻外使、领馆,外交部授权的驻港澳机关 | |||||
39 | 出入境记录证明 | 外事侨务办 | 华侨回国定居初审转报 |
1、《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 第四条 华侨申请回国定居,拟定居地为原户籍注销地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在国内连续居住一定时间; (二)有稳定生活保障和合法固定住所。 拟定居地为非原户籍注销地的,除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拟定居地所属省、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合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华侨本人提出申请回国定居,应当提交回国定居申请表、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出入境记录、有效护照或者旅行证及复印件、符合规定的照片、经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的华侨在国外的居留证明或者其他可以证明其居留事实的材料和与受理条件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2、安徽省外事办规定华侨申请回国定居办理:二、申请回国定居所需材料 (五)提供原居住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材料;拟定居地为我省非原户籍注销地的,还应提供拟定居地公安部门同意落户的证明; 3、《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二、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主要包括下列9类情形:2、注销户口证明。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 |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 |
40 | 注销户口证明 | 外事侨务办 | 华侨回国定居初审转报 | 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
41 |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 民政局 | 收养登记、解除收养登记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第4号令)第五条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
弃婴儿童发现地公安机关 | |
42 |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 民政局 | 收养登记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43 | 被收养人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 民政局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
公安机关出具 | 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时提供 |
44 | 现役军人婚姻状况证明 | 民政局 | 婚姻登记 |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2015年12月8日第三十条 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 所属部队 | |
45 | 孤儿父母死亡证明 | 民政局 | 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 |
1.关于印发<安徽省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办法>的通知(民福函〔2011〕81号2011年4月2日)第九条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履行以下程序: (一)申请。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 1、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由村(居)委会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的,须提供2-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 |
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 | |
46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卫计委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注册及变更登记、校验 |
《医疗机构实施条例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 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 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五)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六)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场所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或居(村)委会 | 有法律依据(房产证、公证书)证明办公场所产权的不需要提供,无依据的需要到居委会开具证明 |
47 | 资信证明 | 卫计委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注册及变更登记、校验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二)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三)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四)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五)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六)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七)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八)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九)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十)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十一)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十二)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十三)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十四)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并附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
银行 | |
48 |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 6 个月内健康体检表 | 卫计委 | 医师执业注册及变更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章考试和注册,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第十八条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关于印发安徽省市级和县级卫生计生共性权力事项标准文本(试行)的通知》(卫办秘【2016】639号)县级权限的医师执业注册、变更、重新注册事项服务规范第7项:申请材料7.2、7.4、7.6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 6 个月内健康体检表; | 二级以上医院 | |
49 | 婚育证明 | 卫计委 | 再生育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2.《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送双方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
所在地村(居)委会或者所在单位 | |
50 | 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 金融办 | 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及重大事项变更初审(审核转报)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11]75号 )第五小节4.所有自然人发起人均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52号)附件1《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三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没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
51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文广新体局 | 娱乐场所设立和变更审批(内资)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五)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 乡(镇)人民政府 | 能提供产权证或租赁协议的免开证明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和变更审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之(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 |||||
设立出版物零售单位及其变更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审批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之(三)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 |||||
音像制作单位设立、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兼并或者合并、分立审批 |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八条之(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工作场所;2、《安徽省音像市场管理办法》第九条 "申请设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应当向文化行政部门提供下列材料:(三)经营场所使用权材料; | |||||
印刷企业(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复印打印)设立、变更经营事项的审批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之(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 乡(镇)人民政府 | 能提供产权证或租赁协议的免开证明 |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之(三)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 |||||
营业性演出审批(非涉外)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 根据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十条 审批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的下列文件: (一)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2009年10月1日)第十一条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七)土地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 |
演出地产权单位 | 能提供产权证或租赁协议的免开证明 | |||
52 |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证明 | 住建局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城市规划区外)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22号)(二)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实行人工费用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相分离。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按照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规定,负责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款之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同期工程款的一定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先行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 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开户银行 | |
53 | 固定的经营场所 | 住建局 | 燃气经营许可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4〕167号) 第六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发证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四)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七)气源证明。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 |
房屋产权登记部门 |
无产权证书或租赁协议时提供 |
54 | 气源证明 | 住建局 | 燃气经营许可 |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2014年11月19日)第六条第三款第六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发证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一)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说明; (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明、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四)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五)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文件; (六)申请的燃气经营类别和经营区域,企业实施燃气发展规划的具体方案; (七)气源证明。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 |
气源供应企业 | 是否有“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以外的特殊情形。是否是该事项申请表中的盖章环节。 |
55 | 信用证明 | 金融办 | 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及重大事项变更初审(审核转报)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11]75号 )第五小节“严格审核发起人资质”其中第3部分“所有自然人发起人都要提供人民银行系统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如有逾期记录,要提供经办银行出具的逾期原因说明。有不良信用记录且不能说明原因的,一律取消发起人资格。” 3、《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审批工作指引>的通知》((皖金函〔2014〕351号)附件第一节“持股5%以上的股东相关证明材料。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原件由所在地监管部门查验)、个人信用记录报告;企业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原件由所在地监管部门查验)、企业信用报告;” |
人民银行系统 | |
56 | 出现逾期原因说明 | 金融办 | 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及重大事项变更初审(审核转报)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11]75号 )第五小节“严格审核发起人资质”其中第3部分“所有自然人发起人都要提供人民银行系统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如有逾期记录,要提供经办银行出具的逾期原因说明。有不良信用记录且不能说明原因的,一律取消发起人资格。”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52号) | 逾期经办银行 | |
57 | 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 住保局 | 保障性住房(含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
《关于印发阜阳市颍州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阜州政办[2014]65号第四章第二十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单位工作人员、新就业无房职工和进城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向所在单位提出,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颍州区保障性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户籍证明文件、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等;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盖章环节,仅限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
58 | 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表 | 农委 | 渔业水域滩涂养殖水面使用证的审核 |
1、《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0第9号)第五条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养殖证申请表;(三)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3、2013年《农业部关于印发<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的通知》四、完善养殖证制度(三)发证办法1、发证程序:(2)审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申请材料,并会同有关单位人员进行现场勘验,确认标界,核实有关情况。 |
申请养殖水面所在地村、镇政府 | 盖章环节 |
59 |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小天使基金资助申请表 | 红十字会 | 国家彩票公益金“小天使”项目资助申请转报 |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小天使基金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农村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及以上行政机构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二)二级甲等以上且具备血液病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患儿初诊骨穿检查报告和病情诊断证明、患儿最新生活照片;(三)患儿家庭户口薄及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账户、联系方式。 |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 | 盖章环节 |
60 |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天使阳光基金资助申请表 | 红十字会 | 国家彩票公益金“天使阳光”项目资金申请转报 |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天使阳光基金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必须在《天使阳光基金资助申请表》内提供以下资料: (一)能证明申请人及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关系的材料: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如户口簿无法证实监护关系的,须提供申请人出生证明或派出所开具的监护关系证明原件及最新生活照片; (二)农村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及以上行政机构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三)二级甲等以上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患儿心脏超声诊断报告单和病情诊断证明; (四)城乡低保、军烈属需提供低保证、军烈属证复印件或当地民政局证明;孤儿需提供当地民政局或福利院证明;残儿需当地残联提供残疾人证及相关证明。 |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 | 盖章环节 |
61 | 农村老兽医身份和工龄认定核实表 | 农委 | 农村老兽医身份认定工龄补助 | 皖农办[2014]95号第二章身份认定第四条享受工龄补助的农村老兽医,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第四项达到领取年龄时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二章身份认定第五条,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农村老兽医,不享受工龄补助,第二章第五条,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农村老兽医,不享受工龄补助。 | 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五老认定办公室 | 盖章环节 |
62 |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遴选对象登记表 | 农委 |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 | 《安徽省2017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实施办法》二、重点工作(一)确定培训对象。培训对象遴选遵循立足产业、农民自愿的原则,由县农委按照个人申请、村委推荐、乡镇初审、县农委择优选择的程序确定。 | 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 | 盖章环节 |
63 |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推荐表 | 农委 | 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提供服务 |
1、《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一条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具体支持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 2、该项为公共服务事项,由安徽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设计涉及推荐表 |
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 | 盖章环节 |
64 | 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申请表 | 教育局 | 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服务 |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教财〔2014〕4号) 第三章评审程序和发放办法第八条生活费补助每学期申请、评定和发放一次。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学校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提交经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村(社区)盖章确认的生活费补助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在收齐学生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完成对申请学生的评审认定工作;同时,对评审认定的拟资助学生名单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学校师生的监督。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申请学生名单汇总表报送所属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
乡镇、街道民政部门 | 盖章环节 |
65 | 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表 | 教育局 |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服务 |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0]461号 第十条各普通高中要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于每年9月30日前受理学生申请,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提交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并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即可发放国家助学金。每年11月15日前,各普通高中将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同级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
乡镇、街道民政部门 | 盖章环节 |
66 | 贫困学生助学金发放申请表 | 教育局 | 贫困学生助学金发放服务 |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0〕461号)第十条 各普通高中要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于每年9月30日前受理学生申请,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提交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并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即可发放国家助学金。每年11月15日前,各普通高中将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同级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 乡镇、办事处民政部门盖章 | 盖章环节 |
67 | 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 | 教育局 | 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话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47号 第四条:贷款程序(一)贷款申请。借款人向其家庭户籍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级资助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填写由国家开发银行统一制定的贷款申请表。 |
乡镇、街道民政部门 | 盖章环节 |
68 | 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申请表 | 教育局 | 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 |
阜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阜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阜教财〔2017〕10号,2017年3月10日)第三章 评审程序和发放办法 第八条 生活费补助每学期申请、评定和发放一次。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学校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提交经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村(社区)盖章确认的生活费补助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向提交申请资助的学生发放受助学生家长知晓书;在收齐学生申请表、受助学生家长知晓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完成对申请学生的评审认定工作;同时,对评审认定的拟资助学生名单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学校师生的监督。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申请学生名单汇总表报送所属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
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和村(居)委会 | 盖章环节 |
69 | 参保人员遗属抚恤金申请表 | 人社局 | 遗属补助待遇发放 | 《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4】193号四、遗属保险业务管理2、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以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单位或死亡职工居住地社区的就业和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应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依照政策规定向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领取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和抚恤金,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执行。 | 死亡人单位或社区(村、居)委员会审核意见 | 盖章环节 |
70 | 颍州区参保人员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困难补助费申请表 | 人社局 | 在职、离退休人员死亡抚恤费核发 | 《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4】193号四、遗属保险业务管理2、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以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单位或死亡职工居住地社区的就业和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应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依照政策规定向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领取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和抚恤金,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执行。 | 死亡人单位或社区(村、居)委员会审核意见 | 盖章环节 |
71 |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 | 人社局 | 创业贷款贴息服务 |
《阜阳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阜人社【2013】97号 创业担保贷款办理程序:贷款人可到创业所在地乡镇(街道)、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承担创业贷款的银行或县就业服务局咨询申报,领取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由创业所在地在乡镇(街道)、社区就业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初审,出具初审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贷款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向承办银行推荐(目前签订协议的承办银行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邮储银行、徽商银行、农业银行、阜阳颍东农商行),由承办银行办理贷款 |
户口所属地乡镇(社区)社保所 | 盖章环节 |
72 | 《就业创业证》申请表 | 人社局 | 《就业创业证》发放 |
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章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工作。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发放工作。街道(乡镇)、社区受委托可承办相关业务第十一条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社区(乡镇)办理就业登记,并提供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起来就业证书)或灵活就业证明等材料 |
户口所属地乡镇(社区)社保所 | 盖章环节 |
73 | 《就业创业证》登记表 | 盖章环节 | ||||
74 | 《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申请表 | 人社局 | 就业援助对象认定 |
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章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工作。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发放工作。街道(乡镇)、社区受委托可承办相关业务第十一条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社区(乡镇)办理就业登记,并提供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起来就业证书)或灵活就业证明等材料 |
户口所属地乡镇(社区)社保所 | 盖章环节 |
75 | 社会保险变更、更正参保人员信息审批表 | 人社局 | 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变更 |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参保人员或者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存在异议时,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核查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进行复核,确实存在错误的,应当改正。 | 申请人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盖章环节 |
76 | 阜阳市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 | 人社局 |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发放 |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1754号)(四)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办法。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应向街道(社区)申报就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由灵活就业人员签字、人社部门盖章确认的、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的岗位、地址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等凭证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本办法中涉及的各项就业补贴、补助及奖励标准,省级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市级财政、人社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备案。 《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阜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申报审核: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应向街道(社区)申报就业。灵活就业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每季度终了后,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由灵活就业困难人员本人或授权委托亲属到户籍所在社区提出申请,并填写《阜阳市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由社区初审、街道复核、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根据市征缴中心出具缴费逐月明细帐审批。同时,由街道填写《阜阳市社会保险补贴汇总审批表》(见附件2),经当地人社局审批,财政局复核后,通过银行打卡发放。 |
申请人所在社区(居、村委会) | 盖章环节 |
77 | 临时救助申请表 | 民政局 | 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金发放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盖章环节 |
78 | 再生育证申请审批表 | 卫计委 | 再生育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2、《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送双方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
户籍所在行政村、乡镇 | 盖章环节 |
79 |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 卫计委 |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机构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安徽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四章首次签发 第二十一条经依法审批并获得助产技术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分娩的新生儿,由该助产机构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十二条无法核定新生儿母亲信息的新生儿,不能获得《出生医学证明》。国内公民收养查不到生父母的婴儿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不予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
婴儿父母(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卫生院妇产科 | 盖章环节 |
80 | 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 | 卫计委 | 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第十三条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第十四条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上报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 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 | 盖章环节 |
81 | 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 | 卫计委 |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扶助金。 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 《安徽省人口计生委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管理规范的通知》(皖人口发[2009]4号,2009年1月20日) 第十一条 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本人申报; (二)村(居)民委员会评议并张榜公示;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四)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 (五)省、市人口计生委抽查、逻辑审核、备案; (六)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对象进行回访。 |
申请人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政府 | 盖章环节 |
82 |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盖章 | 住建局 | 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4月7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修改发布)第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 盖章环节 |